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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訊在順義區空港醫院(下稱空港醫院)廁所內滑倒,摔傷致殘,莊女士與醫院協商後續治療費用未果,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1日,二中院終審駁回醫院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醫院賠償莊女士醫療費等費用4.07萬元。
莊女士稱,2010年7月22日,她陪丈夫到空港醫院就醫時,在衛生間內滑倒,腿部摔斷。當日,莊女士在該院接受初步治療,並於當日轉院。出院後經鑑定爲十級傷殘,還需進一步治療。
多次找醫院協商未果,莊女士訴至法院,向醫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4.9萬餘元。
醫院認爲,莊女士在衛生間內自行摔傷,後果應完全自負。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醫院不服,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莊女士自行滑倒這一情節,並不能免除醫院因安全保障義務而擔負的管理責任。一審法院認定醫院與莊女士就本次事件產生的損失按照8:2的比例承擔相應責任的處理,合情合理,並無不當。空港醫院賠償莊女士醫療費等費用4.07萬元。(張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