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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廣州1月14日訊見習記者章寧旦很多地方政府都規定重大決策要經過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等程序。廣東省廣州市擬用“目錄”清晰列出哪些屬於“重大決策”。
1月11日,《法制日報》記者從廣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和聽證事項目錄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起草完畢,將於近期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廣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吳明場介紹,《辦法》要求,對應當按規定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的事項,實施目錄管理,編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目錄》和事項除依法不得公開或不宜公開的外,應向社會公佈。
據悉,《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各級行政機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調整和變更等情況,及時進行更新並公佈。廣州市法制辦規範性文件審查處副處長何兆升打了個比喻:“今後,要像財政預算一樣,本年度的重大行政決策,要在上一年度的年末或本年度的年初先制訂出計劃,然後才能進入決策的相關啓動程序。”
吳明場告訴記者,“鑑於行政決策的事項和範圍的繁多和龐大,且具體的數量標準在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事項上表現也不相同,在定性的基礎上,由行政決策主體進行是否屬於‘重大’進行判斷,在現實中是較爲可行的做法。同時,通過決策機關預先確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不僅可以做好促進政府做好決策計劃,還能促進決策制度的逐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