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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銀行是原告,告的是無法償還貸款的客戶,客戶敗訴。銀行說,既然你敗訴了,那麼我們請律師的費用也應該你來承擔——57萬元。
被銀行要求支付律師費的,是一個蹬着農用三輪車爲兒子四處奔波的農民。
昨天,江乾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個案子,被告是一對姓鄭的父子。
去年5月,兒子小鄭向銀行抵押了自家兩套房子,共貸款550萬元,當時約定由父親老鄭提供擔保。小鄭按月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去年9月,小鄭因涉嫌非法集資被拘留,後被逮捕,目前被關押在某看守所。
這邊銀行收不到小鄭的按月還貸,就將小鄭和擔保人老鄭一起告上法庭。老鄭代兒子出庭。這樣的官司結局是顯而易見的。爭議就在律師費上。根據這類官司的一般約定,律師費由被告承擔。
官司判決後,銀行七七八八一算,提出要老鄭承擔57萬元律師費。
老鄭說,借款事實我沒有異議,但是律師費57萬,實在太高了,我是個農民,這個律師費抵得上我20多年的收入了。銀行解釋說,這個案件疑難複雜,應從高計算,且該律師費包括執行階段的費用。也就是說,銀行已經想到老鄭可能還不出,以後銀行還要申請強制執行的。
承辦法官審理,案件不屬於疑難(相關規定,疑難案件可以加收不超過上限數額5倍的律師費),還沒執行,也不用預付律師費,最後審定老鄭要承擔的律師費是19萬元。
其實,小鄭當初是抵押貸款,他是拿自家房產抵押給銀行的,目前不過是人在看守所,其抵押房產暫時不能拍賣。而銀行方面因爲收不到按月還貸,已經開始計算高額的逾期利息。對老鄭來說,無論是貸款還是律師費,他都無力支付。本報通訊員江法
本報首席記者肖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