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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江躍中通訊員韓根南)入住養老院的90歲徐老太,以養老金不能滿足生活需要爲由,狀告所有子女,要求共同支付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期間自理部分的醫療費、營養費7000餘元,以及自2012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其贍養費300元。今天上午,閘北區法院判決4子女各一次性給付徐老太醫療費等1227.20元;4子女自2012年8月1日起,按月各給付徐老太贍養費250元。徐老太與已故丈夫共生育二子二女。徐老太於2011年10月28日入住敬老院,爲一級護理,每月需支付1850元。自2012年4月起,徐老太伙食費、託管費等均有調整。
法院認爲,原告入住養老院後,原告每月養老金除了支付養老院的費用外,已無力再支付自理部分的醫療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故對原告要求四被告分擔原告2011年10月28日至2012年7月入住養老院期間部分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准許。但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他費用的訴訟請求,由於原告的養老金收入扣除上述費用後,尚能維持原告正常的生活需要,故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