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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亞斌有關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消息時有所聞。業主拒付物業費,聽起來似乎有各種“理由”,實際上卻是進入了心理誤區。
有些業主買房後並未入住,或者偶爾居住,他們就以自己沒有得到服務爲由,拒絕繳付物業費。這是一個誤解。因爲物業公司“服務”的是業主的物業,不是業主本人,所以,不論業主是否實際居住,物業公司都已爲你提供了相應服務,你就有義務交納物業費。
也有的業主認爲自己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交不交物業費沒有約束力。實際上,業主選出的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對小區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企業無需再與每位業主單獨訂立合同。再說,即使真的沒有合同,因爲你事實上已經默認了這種服務,就應交納相應費用。
還有的業主認爲物業服務不到位,就可以拒交物業費這一點常常是業主拒交物業費最充足的“理由”。在某些業主眼裏,這是自己抗衡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唯一“籌碼”。事實上,即使物業管理企業某些服務與合同約定的標準存在差距,也只能成爲業主要求減收物業費的理由,而不能作爲拒交物業費的藉口。
由於部分業主在交納物業費上陷入了嚴重的心理誤區,使得物業費的拖欠成了常態,這樣就導致了惡性循環。業主越拖欠,物業公司就越難以開展正常的工作,服務就越不到位;而服務越不到位,就更讓業主找到了拒付物業費的“心理依據”。如果物業公司再來個“破罐子破摔”,那麼這樣的惡性循環就愈演愈烈。
要真正解決問題,我們還得走出心理誤區,摒棄“以怨報怨”的思維習慣,採取合適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把矛盾的解決納入良性循環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