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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未成年人指派辯護律師
近日,靜海縣檢察院在對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靜海縣人民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函》,就通知法律援助的部門、環節、期限、方式以及經費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
爲有效對接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關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這一規定,該院制定《靜海縣人民檢察院通知法律援助函》。該函由四聯組成:第一聯用於存根,記錄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援助理由、承辦人、負責人、備註等相關信息,以方便存取與查閱;第二聯交援助機構,用於通知機構派遣法律援助人員進行法律援助,並註明回覆期限;第三聯用於回執,規範回執格式,方便援助機構回覆指派的援助律師的相關信息;第四聯隨卷移送法院,用於函告法院指派援助律師的援助事實。(天津政法報 范文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