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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依據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修訂後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相關規定:鐵路、民航、公路、航運等公共交通部門應當爲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盲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城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以享受免費或者減半繳費優惠。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實習生陳立)患有先天性二級智力殘疾的花都少年林林(化名),因未能享受到乘車優惠而由其父代爲狀告花都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卻因涉案線路並非可以優惠的客運線路而敗訴。林林一方不服上訴,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殘疾少年乘車未優惠
2011年11月7日12時33分及2011年12月7日16時14分,林林乘坐廣州市花都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營運的3路和4路車,分別被收取了車費。
林林的父親許先生稱,當時,林林一上車就出示了殘疾證,但司機卻拒絕給予優惠待遇,要求林林刷殘疾人乘車卡才能免費,但林林的殘疾人乘車卡還在申請中,許先生只得支付乘車費。
線路不免費少年敗訴
爲此,許先生代表林林將花都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並賠付精神損失費1萬元,退還車費。法院向花都區交通局發函諮詢有關殘疾人等乘坐公交車享有的優惠措施等問題,2012年5月21日,花都區交通局覆函稱,涉案的花都公交公司營運的3路和4路客運線路,並未包括在花都區優撫對象等優惠乘車的客運線路範圍內。據此,花都法院9月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原告林林一方敗訴。
上訴:客車也應優惠
一審敗訴後,林林方面繼續上訴至廣州中院。其稱,享受優惠乘車權利來源於《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第十五條規定,據此規定,殘疾人即使乘坐公路客車也應享受優惠,而非僅乘城市市內公共交通工具才享受優惠。另外,林林還被要求查驗殘疾人證。公交公司這樣的行爲嚴重傷害了林林的自尊心。據悉,本案將擇日宣判。
許先生
首次起訴:
“林林屬於重度殘疾,理應享受優惠。”
花都區
交通局:
花都區的客運線路絕大部分爲公路客運班線。本案中,涉案的花都公交公司營運的3路和4路客運線路,並未包括在花都區優撫對象等優惠、免費乘車的客運線路範圍內。
花都法院
一審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返還其乘坐相應線路車的車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許先生
再次起訴:
殘疾人即使乘坐公路客車也應享受優惠,林林被要求查驗殘疾人證,公交公司的行爲嚴重傷害了林林的自尊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