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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自今年1月1日起,“新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的小額速裁制度,極大地方便了群眾訴訟,提高了審判效率,成為新法的一大亮點。結合近一段時間以來的審判實踐,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昨日制定出臺了《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相關問題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小額訴訟程序。
減少訴累節約司法資源
“新民訴法”第16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157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據介紹,舊民訴法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統一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判終結前一審判決並不生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為拖延時間,對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依然無故提出上訴,一個簡單的案子甚至要拖上一年。針對這一情況,“新民訴法”對於小標的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增設“一審終審”制度,有助於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使公平正義得以及時實現。
九類案件適用該程序
據介紹,市高院出臺的《實施意見》明確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訴訟標的和范圍,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案件主要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為本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金錢給付案件。同時明確,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案件,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案件等9類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涉及人身關系爭議、財產確權爭議案件,追加當事人或者提起反訴的案件,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等6類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方式簡便審限縮短
《實施意見》優化了審理方式,規定在傳喚當事人、確定答辯期和舉證期限等方面要采取更簡便的方式。庭審過程可以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法庭調解的順序限制,根據案情盡可能簡化不必要的環節,爭取做到一次開庭,當庭宣判,當庭送達裁判文書。
就縮短審理期限問題,《實施意見》要求,小額訴訟程序的審限為一個月,如果審理中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致訴訟標的超過規定標准、當事人提出反訴或要求追加當事人以及發現案情復雜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報庭長審批轉為按簡易程序一般性規定處理,或報分管副院長審批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實施意見》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確定和釋明以及救濟途徑等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市高院還制作了適用於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准予撤訴的民事裁定書、小額訴訟告知書等,供轄區法院參照使用,以統一法律文書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