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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18日,付某駕駛掛重型全掛車與對向行駛的曲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導致付某、曲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交警大隊認定付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曲某負次要責任。重型全掛車實際車主爲席某,付某是席某僱傭的司機。小轎車車主爲曲某,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後,司機付某住院治療26天,席某爲其墊付醫療費9760元。席某因費用賠償問題,將曲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車損及付某醫療費等損失共計26450元。曲某辯稱,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付。保險公司辯稱,由於曲某的駕駛證已經過了有效期,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曲某駕車與付某駕駛機動車相撞,造成二人均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合理損失,各被告應依法賠償。雖然事故發生時,曲某所持駕駛證已過期,但並未超過法定的註銷期限,尚未被註銷,故不等於其未取得駕駛資格。保險公司以曲某的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爲由拒絕賠償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曲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只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才應當被註銷。因此,駕駛證過期只要未超過一年,就不等於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員通過了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考試,使具有了駕駛資格,只要未被依法註銷,就應確認具備駕駛資格。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爲由拒絕賠償。
本報常年法律顧問:北京市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張振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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