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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財經委關於商標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意見中瞭解到,全國人大財經委建議草案加重對商標侵權行爲的處罰,進一步提高法定賠償額的上限。
草案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使用許可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全國人大財經委提出,將法定賠償額的上限由現行法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看來是加大了處罰力度,但考慮到10多年來的經濟發展和通脹等因素,當前100萬元的賠償力度可能還不及2001年50萬元的賠償力度。
草案規定,商標國際註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全國人大財經委認爲,由於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需要有相應的國內法規定才能在中國境內發生效力,商標法作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但是,商標國際註冊是涉外法律關係,發生糾紛也往往進入我國司法程序,而部門規章只能作爲人民法院判決的參考,不能作爲判決的依據,如果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加以規定,可能存在法律效力不足的問題。因此建議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規範商標國際註冊。(李吉斌)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