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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產冬蟲夏草等保健品爲名,以高額利息爲誘餌,誘騙50名中老年人蔘與集資,共計詐騙170多萬元。近日,廣州中院對天河區法院一審審理的一宗集資詐騙案宣判,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48歲的瀋陽籍婦女毛某珍領刑13年。
法院審理查明,遼寧星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星光公司”)成立於2008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爲毛某珍,同年12月29日變更爲塗某瑞。2009年8月,毛某珍以星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義申請成立星光公司廣州分公司,任分公司負責人。同年8月至12月期間,毛某珍在天河、番禺租用辦公地點,以生產冬蟲夏草、靈芝等產品、保健品要擴大生產規模需要資金爲由,以返還高息爲誘餌,謊稱自己爲星光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星光公司的名義與江某某、張某某等50名被害人簽訂借貸合同,誘騙上述被害人繳納款項共計179.3萬元,返還利息共9萬餘元,騙得款項共計170.2萬元。2010年4月13日,毛某珍被抓獲。案發後,公安機關凍結了毛某珍的銀行賬戶違法所得3.2萬元,餘款未能繳獲。另查明,毛某珍曾在2003年因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被判刑五年。
法院認爲,被告人毛某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虛構事實,非法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本案被害人均爲中老年人,被騙鉅額款項至今未能繳回,給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量刑時應酌情從重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毛某珍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
釋法
爲何是“集資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毛某珍辯稱本案屬民事案件,其沒有非法佔有被害人款項的故意和沒有虛構身份實施詐騙行爲。主審法官指出,毛某珍通過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謊稱星光公司擴大生產經營、急需資金、許以高額利息,誘騙被害人與其簽訂借貸合同、收取被害人的鉅額借款,只支付了小額利息,後攜款離開廣州,導致被害人的絕大部分損失無法挽回。從被告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承諾的高額利息、支付給業務員的高額提成、無證據顯示其將所收取的款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攜款逃匿等行爲,可以判斷被告人是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屬於集資詐騙行爲,構成集資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