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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記者王寧寧報道◎新聞背景
1月12日,廣州鐵路公安部門對外通報稱查獲廣東今年以來最大“黑票點”。一對結婚3個月的葉某夫婦利用自己熟悉電腦的優勢,幫附近農民工網上訂票和取票,並收取每張10元的“服務費”。鐵路公安人員在現場查獲車票212張,票面價值人民幣35402元,以及購票使用的身份證213張。
公安部門表示,“代刷代取”行爲不僅違法,而且對農民工來說暗藏信息泄露等風險。鐵路公安部門認爲,葉某夫婦的行爲屬於違法倒票行爲,並對其採取了刑事拘留。
這消息一出,引發網友熱烈討論,有一些網友認爲,農民工因爲不懂得網絡購票,小夫妻幫忙訂票並收取一點費用是無可厚非的,這幫忙的怎麼就違法犯罪了。
◎律師說法
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由於實名制火車票不同於以前的火車票,屬於新生事物,不能用老眼光來看待,小夫妻幫助農民工代購火車票的行爲被警方當做違法倒票行爲處理,這在法律和情理上還都有待商榷。
首先,警方公佈的處罰依據是《刑法》第227條和我國1999年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其中該《解釋》規定:高價、變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當年發佈司法解釋的時候,火車票還沒有實行實名制購票。小夫妻是通過網絡合法途徑幫助農民工購得的實名制火車票,而且現在實名制購票實施的情況下,他們無法大量取得火車票,沒有影響到車站正常的售票秩序,也沒有對其他購票人的利益造成損害,被認定爲違法倒票有些牽強。
其次,雖然10元錢比正規的火車票代購點高了5元錢,但這10元錢應該看做是民事行爲當中的勞務費,農民工負擔起來應該沒有問題,是典型的“互利互惠”行爲,所以跟“非法獲利”有本質區別。
所以小夫妻是否構成了違法倒票行爲還有待商榷,他們只是違反了未經官方批准這一前提,沒有倒賣、非法獲利、投機手段等違法行爲,是否構成了違法倒票還得考量他們具體代購行爲的細節和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