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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訊(記者/周東輝通訊員/韓雯李俊傑)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長爲了擴大自己公司醫藥品的市場佔有率,共同想出了這樣一條“潛規則”:每當有醫院採購其公司的藥品,就將公司銷售收入的5%-10%作爲好處費,逢年過節往醫院領導那裏送,以此吸引醫院領導決定繼續在其公司採購藥品。8年間,該公司共送出28萬多元的商業賄賂。近日,清新縣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單位清遠市某醫藥器械有限公司三部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被告人龍某青、陳某雲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陳某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龍某青、陳某雲、陳某在清遠市某醫藥器械有限公司三部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董事長,他們爲謀取競爭優勢,擴大其公司醫藥品的銷售,商議以單位名義將公司醫藥品銷售收入的5%-10%作爲“回扣費”,用於討好與其公司有業務往來的醫院的領導。爲了拉攏與醫院領導的關係,每逢節日都有專人負責賄送“紅包”。該公司醫藥“回扣費”、節日“紅包”的開支均由被告人龍某青向陳某雲報批,陳某雲對賄送金額及對象進行審批,然後由財務室支取現金交由被告人龍某青執行,陳某雲不定期將“回扣費”、節日“紅包”開支情況彙報給被告人陳某。
從2005年至2012年4月間,龍某青多次以公司的名義給予與其公司有醫藥品購銷業務的清遠某醫院、清新縣多名衛生院院長,行賄款項共計284400元。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清新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單位清遠市某醫藥器械有限公司三部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銷售醫藥品過程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284400元,情節嚴重,構成了單位行賄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均爲單位主管人員,共同商議實施單位行賄,三被告人對該公司實施行賄犯罪均負決策責任,鑑於被告單位清遠市某醫藥器械公司三部坦白認罪,龍某青、陳某雲在被檢察機關從立案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爲,能坦白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依法輕處罰,並適用緩刑;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整個犯罪事實,其行爲屬於自首,且其犯罪較輕,依法對其免除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