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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夏芸記者江躍中)春節將至,各種應酬增多,有人心存僥倖,認爲酒後駕駛輕便摩托車不算“酒駕”,但從各區縣反饋信息顯示,摩托車酒駕案件日益增多,尤其在郊區。數據顯示,2012年1月至12月20日間,青浦區法院受理的危險駕駛案件中,酒後駕駛摩托車佔危險駕駛案件69.1%。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和最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車、飆車造成嚴重後果的將由行政處罰改爲刑事處罰,對飲酒駕車和“涉牌”違法行爲也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喝高上路被罰千元
陶某是外來務工人員,每天以輕便摩托車代步上下班。去年年初的一次工友聚會中,陶某不知不覺就喝高了。酒後,騎摩托車回家的路上,陶某被巡查民警查獲。經檢驗,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26毫克。陶某辯解,自己騎的是輕便摩托車,而且騎得很慢,比自行車快不了多少,不屬於酒駕。但是青浦檢察院認爲,陶某的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範疇,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遂提起公訴。去年7月,青浦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陶某拘役1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陶某的案子並非個案。青浦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李傑文表示,醉駕入刑以來,摩托車醉駕的比重越來越大,很多人和陶某一樣,認爲駕駛的是摩托車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根據法律,醉駕入刑中只要駕駛的屬於機動車就會構成犯罪,機動車的認定標準則由相關機動車管理部門發佈”,李傑文表示,一般來講購買輕便摩托車時會有機動車行駛證等,這些都基本可以判定車輛的屬性。不過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會對有爭議的車輛進行司法鑑定,並最終作爲定罪依據。
醉駕出事擔負全責
2012年1月至12月20日青浦法院受理的危險駕駛案件中,酒醉後無證駕駛或駕駛套牌車輛的佔醉駕案件的51.9%。江蘇人朱某就是其中一例。
經朋友介紹,朱某在二手市以低價買了一輛套牌車。2011年10月7日,朱某與朋友聚會,朋友勸其少喝點,他認爲自己開套牌車,即使被電子警察拍到也沒關係。晚7時許,朱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飲酒後駕駛該車沿滬青平公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滬青平公路出西酒龍路500米處時,與敬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獲。經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朱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司法鑑定朱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達204毫克。
青浦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朱某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朱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蘇某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