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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徹底地打破壟斷格局,迫使鐵路運輸部門開放自己的車票銷售系統,讓更多的市場主體通過競爭發現價格,通過競爭減少直至取消有關手續費用
喬新生
春運期間票販子盛行,一些地方鐵路公安機關重拳出擊,集中打擊票販子倒賣車票行為。然而,地方鐵路公安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部分地方鐵路公安機關把代理購買火車票的行為視為倒賣車票犯罪行為,將當事人刑事拘留,混淆了民事代理與犯罪行為的界限。還有一些地方鐵路公安機關將那些為他人排隊買票收取手續費或者辛苦費的行為,視為投機倒把行為,將當事人勞動教養。所有這些都說明,鐵路公安機關在打擊票販子的過程中,尚未真正理解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對鐵路運輸系統實行實名制之後購買火車票行為的性質缺乏正確的認識。
當初之所以實行實名制,其目的就是要整頓車票市場秩序,充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實行實名制之後不可能解決供需矛盾問題,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銷售環節出現的違法犯罪問題。過去票販子之所以能夠獲取暴利,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火車票沒有實行實名制。票販子可以提前購買火車票囤積居奇。實行實名制之後,票販子購買火車票就必須首先辦理委托手續,換句話說,必須首先接受消費者的委托,獲得身份證號碼,然後纔能通過正當的途徑或者非法的途徑購買火車票。如果消費者將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告訴票販子,委托他們代為購買火車票,那麼,在法律上就構成民事代理行為,這種代理行為受法律保護。不管當事人是否約定可以獲得報酬,也不管委托人是否具有經營資格,購買火車票的代理行為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倒賣車船票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這是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刑法特有的規定。這項規定的最大特點就在於,把購買火車票轉手出讓的行為視為投機倒把行為,通過打擊高價倒賣火車票的行為,整頓鐵路市場運輸秩序,維護鐵路部門的壟斷利益。實行實名制之後,票販子購買火車票必須首先接受消費者的委托,因此,其行為的性質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傳統意義上的倒買倒賣投機倒把行為,已經變成了民事代理行為,票販子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火車票,而是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火車票,如果消費者不告知自己的身份證號碼,那麼,票販子購買火車票的行為就變得毫無意義。現在一些地方火車站,並沒有嚴格按照車票實名制的要求查驗消費者的身份證號碼,這就使得票販子有機可乘,他們利用火車站管理的漏洞,以虛擬的身份證號碼購買火車票,並且轉手出讓給消費者。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就在於嚴格按照車票實名制的規定,切實維護消費者的正當利益。如果把票販子接受委托代理的行為看作是一種犯罪行為,那麼,就背離了我國刑法關於倒賣火車票犯罪的立法初衷,而且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消費者的利益。一些消費者之所以通過代理人購買火車票,是因為火車票銷售環節存在嚴重問題,無論是電話訂票還是互聯網絡訂票都極為不便,一些外出務工人員無法通過互聯網絡或者電話訂票系統購買火車票,他們只能求助於互聯網絡的經營者或者使用者,並且向他們支付必要的代理費用。
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訂票難問題,必須從提高鐵路運輸部門的服務質量入手,增加有關銷售網點,進一步提高銷售環節的透明度,充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如果不考慮現實需求,為了維護鐵路運輸部門的既得利益,加大打擊票販子的力度,那麼,很可能會導致一些消費者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現在飛機、公路等運輸系統早已建立了完善的銷售網絡,無論是購買飛機票還是購買長途汽車票,都不需要支付手續費或者代理費。可是,鐵路運輸系統建立自己的車票銷售網絡之後,沿用數十年的鐵路車票銷售手續費始終存在。可以設想,如果鐵路運輸系統開放網絡銷售系統,所有的互聯網絡經營者和使用者都可以通過互聯網絡提供服務,那麼,票販子就沒有了生存的空間。打擊票販子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鐵路車票銷售中存在的問題,相反地,還會讓業已存在的問題繼續存在下去。
部分學者認為,從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分析,應當鼓勵鐵路車票代理行為,允許個人或者單位從事鐵路車票的代理銷售活動。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樣做可能會涉及非法經營,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非法經營罪。在我國,非法經營罪是一個非常獨特的罪名,它脫胎於我國的投機倒把犯罪,是一個維護傳統計劃經濟體系的罪名。按照刑法的規定,不具有專賣專營資格從事專賣專營服務的行為、非法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正如人們所知道的那樣,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之後,商品專賣專營的范圍已經大幅度地縮小,進出口許可制度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我國工商行政登記機關徹底改變了企業注冊登記規范,企業雖未取得有關經營資格,但只要在經營之前提出申請,凡是符合條件的都可以獲得批准。這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具體表現。現在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范圍已經受到了嚴格的限制,公安機關不能動輒以非法經營對市場主體采取強制措施。
從倒賣火車票的行為性質來看,由於鐵路運輸系統長期實行壟斷經營,嚴格控制鐵路車票銷售網點,結果導致我國車票購買難的現象長期存在。鐵路運輸體制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徹底地打破這種壟斷格局,迫使鐵路運輸部門開放自己的車票銷售系統,讓更多的市場主體通過競爭發現價格,通過競爭減少直至取消有關手續費用。現在,除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之外,幾乎所有行業都已經取消了市場准入門檻。
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中國的經濟體制已經發生了深刻變革,可是,一些傳統落後的執法意識依然存在。誕生於上個世紀90年代的刑法的某些內容已經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很多內容早已通過刑法修正案加以修改,那些尚未被修改的內容也已經因為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而被注入了新的內容。執法機關在處理違法犯罪案件的時候,需要了解我國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特別是不斷發展變化著的市場經濟關系,真正從維護公民的合法利益出發,嚴格按照以人為本的原則處理問題。萬萬不可因循守舊,方枘圓鑿,以不合時宜的方式處理案件。
我國民用航空和公路運輸銷售系統之所以很少出現票販子,根本原因就在於,我國民用航空和公路運輸系統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銷售網絡,票販子沒有立足之地。鐵路運輸部門應當深刻反省,及時改進自己的服務,真正從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逐步取消車票銷售網點的手續費,因為只有這樣,纔能進一步擠壓票販子生存的空間,也只有這樣,纔能從根本上維護我國鐵路運輸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