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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我們過去研究經濟金融問題的主題詞是『宏觀經濟』的話,那我們深信接下來經濟金融問題的主題詞之一至少是『財富管理』。在國內以產品為導向的財富管理市場中,如果把證券投資基金、信托產品和券商集合理財產品等產品考慮在內,我國財富管理行業發展的淵源至多不超過30年。
從2012年銀行理財產品的整體情況看,高帥富的派頭依然。2012年前三季度已累計發售逾30000款產品,募集資金規模流量不低於20萬億元。作為國內新興的財富管理工具,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募資規模已遠遠超過國內同業如證券投資基金、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募資規模的總和。
然而,2012年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幾件『小事』卻給這個主要的財富管理市場帶來了『霧霾』警報,雖不致命,但足該引起警惕。
銀行產品『復婚』資本市場
行之難
追溯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歷程,銀行理財產品市場與資本市場『相知』於2006年,『熱戀』於2007年,『爭吵』於2008年,『離婚』於2009年。目下,『七年之癢』之際,人們再次熱議銀行理財產品市場與資本市場『復婚』事宜,談何容易?銀行理財產品市場與資本市場的目標互斥性也是資金入市的重要阻力之一,因為前者追求收益最大化,後者追求融資最大化以及融資成本最小化。筆者認為,銀行理財產品資金入市問題需要謹慎處理,因為雖然商業銀行努力發展基於資產管理的財富管理行業,但其資產管理能力卻值得商榷,再者,發展股票型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對衝工具匱乏。
信貸資產『表來表去』
何時休
2004年至今,銀行理財產品市場投資方向熱點輪換:2004年-2005年的匯率類產品,2006年-2007年的股票類產品,2008年的商品類產品,2009年以來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尤其是信貸類或隱信貸類理財產品發展尤為迅猛,此後,地方政府借道銀行理財產品等渠道籌集資金,上演信貸類理財產品『變臉』的『出表』功能:單一信托,貸款對倒,組合資產管理和資金池類產品等。無論是發售數量,還是募集資金規模,抑或是市場關注度,資金池類產品無疑是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中的一枚『奇葩』。
筆者認為,為規范此類產品發展,首先,應搭建理財產品風險『防火牆』,真正做到表內資產與表外資產的風險隔離,促使理財產品真正成為銀行通過風險與收益的轉移方式來改變自身經營模式及分散風險的規范舉措;其次,應構建資產池類理財業務的系統性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建立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監測、風險控制等子系統;再次,應健全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法律制度約束,加強對理財產品的監督管理;最後,應建立第三方評級/評價機制,為市場提供揭示、分析、比較各種類型產品、各種理財機構信息的准公共品服務,並建立獨立於金融機構的統一的投資者風險承受度評估體系。
理財產品投訴門
何時關
據上海銀監局統計,2012年前三季度共受理各類投訴事項2536項,投訴數量呈逐季遞減趨勢,與財富管理市場相關的投訴分類有理財產品和代銷保險兩項,各自佔比平均數分別為13.67%和7.17%,由此計算的投訴事項數量分別為347件和182件,其中有關理財產品的投訴事項多集中在外資銀行,原因在於部分QDII產品遭遇重復投訴。存款變保單,理財變臉保險、券商和私募,違規代銷,強買強賣,投訴案件五花八門,如何維護保持客戶黏性並培養客戶忠誠度,值得發行主體深思!
第一代理財從業者
還債
常言道,出來混,遲早要還的!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發展至今,第一代理財從業者,換崗的換崗,離職的離職,清算的清算,不由得使人想起闞治東《榮辱二十年:我的股市人生》中描述的第一代證券從業者的悲喜人生。
2012年,理財產品市場中的三件事足以印證這一事實。原民生銀行品牌管理部總經理何炬星因涉嫌違規操作被協助調查,因其違規操作將藝術品產品募集資金投向房地產市場,同時還涉嫌偷稅漏稅;鑒於某銀行個人金融部在理財產品設計中存在違規嫌疑,現將矩陣模式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架構模式調整為准事業部模式,成立資產管理部統領全行銀行理財業務;荷蘭銀行梵高理財的兩次改嫁,2007年10月,行業標杆的荷蘭銀行被蘇格蘭皇家銀行(RBS)以720億英鎊天價成功收購,2010年12月,星展銀行宣布以『0』代價收購RBS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的零售及中小企業金融業務的客戶和業務組合,兩次改嫁,梵高理財已追隨梵高而去。
我期待
『無摩擦』的財富管理
展望2013年,國內財富管理市場競爭格局將更加激烈,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和信托產品市場受到的『監管關注度』將會加大,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和券商集合理財產品市場受到的『創新支持力度』將會加大,『一增一減』將明顯改變未來國內財富管理市場的總體格局。
未來,我們認為『無摩擦』的財富管理模式應至少具備如下特征:發行主體是綜合經營機構或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財富管理除具備保值增值功能外,還需考慮財富的傳承機制;財富管理產品投向要為服務實體經濟,產品投向應實虛結合;財富管理產品結構應簡單明了、一目了然;財富管理產品的投向應以中長期的價值投資產品為主;財富管理產品應具有二級交易機制和實時的信息披露機制;財富管理市場應建立健全評級評價、投資者保護和第三方銷售等服務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