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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住在一樓的徐女士不使用電梯,所以拒絕繳納電梯費,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徐女士敗訴。
物業公司訴稱,與徐女士約定其應於每年的10月31日前按每月每建築平方米1.78元的標準交物業費,其中包含電梯費0.80元。此後,徐女士欠付電梯費共計6800餘元,逾期滯納金500元。物業公司起訴要求徐女士交納。
徐女士辯稱,《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屬於不合理合同,她當初不籤就拿不到鑰匙。她所在的樓房沒有地下室,電梯對一層業主來說不具備使用條件,她認爲自己無需交納不合理的電梯費。
法院認爲,電梯屬於公共設施,設立的目的在於服務全體業主,其費用理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負擔,且原、被告雙方已經就電梯費的負擔在前期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徐女士的答辯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採信。法院一審判決她給付物業公司電梯費6800餘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徐女士不用支付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