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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民訴法明確了檢察院有權對民事案件調解實行監督。
民事調解監督途徑
根據民事調解案件的特殊形式及調解結案的特點,檢察機關對民事調解案件的審查應以書面審查爲主、另行調查取證爲輔,監督的啓動主要有以下途徑:
1.對調解書內容無涉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雖有錯誤但未嚴重違法,如應迴避的未予迴避等,這些案件要以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爲前提,需要申訴人實質性舉證。
2.檢察機關發現調解書內容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如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爲了更好地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檢察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啓動監督程序。
3.檢察機關發現調解書內容無涉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但法官在調解活動中有下列違法情形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一是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有可能影響調解結果的。如非法剝奪當事人的代理權,公開審理案件未經法庭公開調查即對案件事實予以認定等。
二是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顛倒是非等違法行爲且可能影響調解結果的,或在調解中明顯偏袒某一方當事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是調解依據的重要證據系一方當事人僞造或發現一方當事人隱瞞證據,足以影響調解結果的。
四是作爲調解依據的有關裁判、調解、公證文書及鑑定結論被撤銷或被推翻且有可能影響調解結果的。
五是調解結果和已生效的裁判、調解結果相互矛盾且有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的。
處理生效民事調解申訴案件應把握的問題
檢察院在處理生效民事調解申訴案件時,應注意掌握好以下問題:一是對當事人在調解時自願放棄相關利益,事後又反悔的,檢察院不予救濟。二是檢察院在接待申訴時,注意從中發現審判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保證對生效民事調解的檢察監督實效。三是有些確有錯誤的民事調解案件,對當事人的權益不一定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卻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超出了當事人合法處分權的範疇,不管當事人有否申訴,檢察機關都應依職權監督。
檢察機關對民事調解書的監督,應以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0條、第208條、第209條的規定作爲法律依據。根據實際情況,分清導致調解書內容錯誤的原因,採取抗訴書、檢察建議書或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形式予以監督。
(作者單位: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