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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治家蘇倩雯楊昇
老爸要想看孩子,法院規定來前12小時內必須不喝酒。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宗涉家暴離婚糾紛,因丈夫羅某多次酗酒並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而判離婚,法院在判決中還要求其每次看望子女前12小時內及探視期間不得喝酒,否則孩子母親可拒絕履行協助探視義務。
李女士與丈夫羅某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從2003年開始,羅某不但不支付家用而且經常外出飲酒,2011年以來羅某更是沈迷賭博,酗酒也更為嚴重,常常半夜三更醉酒回家,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庭暴力。在家大吵大鬧、砸東西、毆打李女士和子女,驅趕子女出門,以致家無寧日,殃及鄰居。2011年10月25日,李女士因『右眼被拳擊傷腫痛一天』就診,經醫院初步診斷,結論為右眼眶及鼻部鈍挫傷淤腫。
2012年1月,李女士向法院首次提起離婚訴訟。同年2月,李女士以雙方已達成協議擬登記離婚為由撤訴,然而事後雙方並未辦理離婚登記。後來,羅某再次醉酒後辱罵妻子及兩名子女,並在家裡砸碗碟和暴力擊打房門,李女士當晚兩次報警求助。2012年8月底,李女士和兩名子女因經受不住羅某經常性的酗酒及酒後對他們實施家庭暴力,一同搬到出租房居住,同時因害怕而不敢讓羅某得知其具體住址。2012年9月21日,李女士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長期酗酒,多次酒後無故毆打妻子李女士及兩名子女,毀損家中財物,給妻子李女士及子女造成了身體及精神傷害,其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對李女士的離婚請求予以准許。
為保護原被告雙方的子女人身和精神不再受到傷害,法院在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的同時,不僅對被告羅某探視子女的問題做了安排,規定羅某可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探視子女,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被告羅某在探視前12小時內及探視期間不得喝酒,否則視為放棄該次探視權利,李女士可拒絕履行協助探視義務。
法院表示,如羅某在探視過程中繼續對李女士或兩名子女實施暴力,李女士及其子女均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