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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圖/張璠
-時報記者馬蘭報道臨近春節,爲公司辛苦工作了一年的小齊聽說要發年終獎,可把他高興壞了。可誰知這“年終獎”並非他想象中的紅包,而是幾張超市購物卡。
小齊是2011年5月入職的,已經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半。公司領導曾在2012年年度工作總結會上承諾,春節前將向每位員工發放2000元的年終獎,這讓大家非常開心。近日,公司開始陸續發放各部門年終獎,讓大家沒有想到的是,這年終獎並不是現金紅包,而是某超市賣場的購物卡,價值2000元。很多員工提出異議,大家認爲,年終獎應當是以現金的形式發放,而不能用購物卡的形式進行抵兌。但公司對於年終獎一事也另有說法,由於該超市賣場對於公司負有債務,所以只能用購物卡的形式進行債務償還。公司也只能用這些購物卡當成年終獎發放給員工,由於這些購物卡都是價值相等的,所以不算欠發員工年終獎。
如今,很多企業在年底支付年終獎的時候,以購物卡、加油卡等等價消費券,甚至有的公司以“遲到抵用券”作爲年終獎向員工進行抵兌。雖然價值等同,但這一做法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這樣的“年終獎”合理嗎?
◎律師評析: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首先需要明晰的是,員工獲得的年終獎原本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它等同於每月獲得的工資。《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以上三條法律條文可以很明確地看出,年終獎屬於員工工資的一部分,而工資是不能以法定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