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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惡意欠薪後逃匿,對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傷害很大。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根據該修正案的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新法實施至今,老闆欠薪逃匿的情況在東莞仍時有發生,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寥寥無幾。
有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及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稱,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欠薪惡意存在操作難點,欠薪入刑取證難,亟須可操作性強的細節規範。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構成該罪須“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未經政府部門責令支付的則不構成該罪。除了有關部門的工作可能不夠細緻到位外,其送達方式也容易遭到當事人的質疑。
其次,如何證明“有能力支付而拒付”。勞動者難以個人身份去查詢老闆的財產情況,即使公權力積極介入,但有的老闆確實有財產但資不抵債,也難以將其入刑。
其三,如何算“嚴重後果”和“數額較大”。這些也需要細節化的標準出臺,並要考慮地方經濟發展的情況。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但至今尚未定稿。
據悉,東莞公檢法勞等多個部門擬聯合出臺懲治惡意欠薪規範文件規範辦案流程,防止執法機關不作爲、亂作爲,以便更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