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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維
德國作爲歐盟最大的經濟體,在金融監管方面有着獨特的特色。在過去的18個月裏,德國聯邦監管局(簡稱BaFin)兩次否決BHF銀行向潛在買家——列支敦士登銀行LGT以及RHJ國際的轉讓申請。而中國的復星國際有限公司也有同樣的遭遇。
爲此,《法制日報》記者專訪了長期關注中國金融類公司在歐陸國家投資和併購的中德兩國律師,他們分別是德國第二大律師事務所G hmann的合夥人Holger Haas博士和中國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永華律師,解析德國金融監管體制,探討中國投資者收購德國金融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時應注意的事項。
德國金融監管機制
記者:Haas博士,您能否就德國金融業的監管機制給我們作一個大致的介紹?
Holger Haas:負責對德國金融體系進行監管的機構是BaFin。任何企業希望在德國開展銀行業務,都需要獲得BaFin的書面許可。
對銀行進行監督的,除了BaFin,還有德意志聯邦銀行(Deutsche Bundesbank)。聯邦銀行履行着持續監管過程中的一部分職責,即分析各機構需要定期提交的報告和申報表,並評估他們的資本是否充足以及風險管理程序是否正當等職責。
記者:對於收購德國銀行,需要滿足哪些特別條件呢?
Holger Haas:BaFin監督的對象不僅涉及到正在進行的業務,還會涉及銀行權益併購事項。《德國銀行法》規定:任何重大收購(即涉及到10%的股份或表決權),但凡其涉及到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或者養老基金會,本國或外國的投資者都必須在BaFin備案。這項備案規定不僅適用於購買股份的公司,也適用於與收購公司有合同關係的公司。
舉個例子:假設某中國A公司想收購一德國金融機構15%的股份,該公司是中國B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B是一家由中國C公司擁有其60%股份的子公司,C公司是上市公司,沒有控股股東,其所有的股票價值都自由浮動。在這個併購案例中,A、B、C三家公司均須向BaFin備案。在計算比例時,公司A購買的股份將全部計算到B和C兩家公司頭上(而不是僅僅15%中的60%即9%)。
中企購海外金融股份的條件
記者:黃律師,當中國投資者想要購買海外金融機構的股份時,根據中國法律,其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呢?
黃永華:這些條件包括中國投資者在開始海外投資之前須分別獲得發改委、商務部和外匯管理局的許可。
國家發改委近期發佈了“境外投資項目覈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外商投資項目覈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如果獲得通過,國家發改委將只覈准中國公司在能源領域對外投資額超過3億美元和非能源領域對外投資額超過1億美元的項目。投資額低於上述數額的對外投資項目由地方一級發改委受理。
如果投資者獲得發改委的許可,接下來就得向商務部提交申請。在通過商務部的詳細審查之後,就會獲得海外投資許可證。
在獲得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的許可之後,投資者接下來就得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轉移的許可。
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也會對所有海外投資項目進行持續監管,同時中國在海外的投資者也應履行持續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義務。
記者:對於中國投資者想要購買海外金融機構的股份,又有何規定呢?
黃永華:以上是對所有的境外併購企業的相關法律規定,至於對金融機構這一特殊行業的境外併購,目前尚未制訂相關特別法律。據悉,由財政部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協調配合,正在擬訂金融機構境外併購管理辦法,該徵求意見稿旨在規範金融機構境外併購活動,促進金融機構境外投資健康有序發展。
徵求意見稿主要對金融機構境外併購作出了一些原則性定。根據徵求意見稿,符合取得境外金融機構20%以上、交易金額達10億美元以上等條件的境外併購項目定義爲重大項目;重大項目涉及國有金融機構的,金融監管部門應和財政部溝通;若出現兩家(含)以上境內金融機構都對重大項目提交境外併購意向報告,監管部門可協調由一家金融機構單獨併購或由多家金融機構聯合併購。
德國極少因國家安全否決收購
記者:最近,一些外國公司的收購計劃因收購目標的所在國出於國家安全考慮而遭到否決。這有可能發生在德國嗎?
Holger Haas:至少在理論上是可能的。《德國對外貿易和支付法》規定,如果非歐盟成員國企業想要收購一家德國公司25%或更多的股權,那麼聯邦經濟和技術部可以決定在收購合同簽訂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立案審查,以決定其是否威脅到德國的公共政策和國家安全。
在審查立案後,收購方必須提供與收購相關的所有信息。聯邦經濟和技術部可能在兩個月內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同意該收購項目或直接禁止收購。
上述德國公共政策或國家安全所受到的威脅,必須是真正的、足夠嚴重的、會影響到社會根本利益的威脅。這隻見於罕見的特殊案例,至少我並沒有聽說過近期有任何因國家安全問題而被否決的交易。
金融危機增加收購難度
記者:對於BHF銀行的收購懸而未決,您兩位怎麼看?
Holger Haas:在2012年11月下旬,該項目的潛在投資者,包括中國復星國際有限公司,尚未向BaFin提供必要的文件供審查,但媒體卻已經報道了這項收購決議。這是相當不尋常的,特別是在經歷了嘗試收購BHF銀行卻遭遇失敗之後,更是如此。由此看來德意志銀行和買方並不明確BaFin到底需要什麼。而BaFin其實是希望BHF銀行具備更高的安全性,並希望財力雄厚的投資者作出一份更強有力的承諾。
但大概是出於目前仍不明朗的金融環境,同時存在高風險性等原因,BlackRock,Stefan Quandt和復星似乎都不想作出這份承諾。因此,BaFin也很可能再次否決BHF銀行的出售。
黃永華:早在2012年3月,BaFin就拒絕了RHJ國際和德意志銀行關於收購BHF銀行的協議,其主要原因是出於對RHJ國際的資金的擔憂,具體來說就是提交的收購方案還達不到要求。不過BaFin宣稱,RHJ仍有機會改進他們的收購方案。
RHJ國際成功獲得了投資者的支持,並重新向BaFin提交了申請。對於此次申請,BaFin要求申請者提供更多的文書材料,同時也要求申請者具有強有力的財政支持。可是,由於財務狀況不明,那些背後支持的公司不會願意承擔更大的財務負擔。因此,正如Haas博士所說,BaFin很可能會再次否決BHJ國際的收購方案,從而禁止此次收購行爲。
總之,隨着全球經濟聯繫越來越緊密,隨之帶來的法律風險也會相應增多。所以我建議企業投資者在開展海外業務前務必做好全方位的準備,以便將風險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