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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李先生與再婚妻子王女士隨李母一起生活,去年李母用其房屋收購款購買一套住房,後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到李先生女兒名下。這讓盡心盡力照顧家庭的王女士倍感傷心,於是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給付住房經濟幫助費。日前,河西區法院判決准予李先生和再婚妻子離婚,但是李先生要給付15萬元住房經濟幫助費。
李克和王麗今年60歲,是一對再婚夫婦。兩人結婚10餘年,婚後沒有生育子女。李克與前妻育有一女,女兒跟隨李克生活。李克再婚後與其母親一起居住在李克母親承租的一處公產房中。王麗稱,兩人婚後感情尚可,但直到去年因為房屋問題,李克與王麗的感情降至冰點。
去年2月,李克母親與某房產公司簽訂房屋收購合同,李克母親獲得一筆收購款,並用此款購買一套三居室房屋。後在王麗不知情的情況下,李克與其母、其女將該房屋產權過戶到李克女兒名下。夫家的這一做法令王麗倍感傷心,兩人幾次爭吵。最終,王麗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王麗在訴狀中除了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離婚,依法分割家庭財產外,還請求法院判令李克給付住房經濟幫助費2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麗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李克離婚,李克亦表示同意離婚,因此法院准予兩人離婚。對於王麗要求李克給付住房經濟幫助費的訴訟請求,王麗離婚後無住房,李克應適當給付住房經濟幫助費。因此考慮給付王麗10年,每年按1.5萬元計算,共計15萬元為宜,王麗住房自行解決。據悉,面對高昂的住房經濟幫助費,李克已經提起上訴。
法律鏈接
星聚律師事務所李曙光律師表示,住房經濟幫助費屬於我國婚姻法體系中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律為離婚過程中經濟遇到困難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及困難幫助的方式,尤其是指離婚後無房居住的一方,可以得到原配偶的經濟幫助以便能夠維持正常的居住、生活需求。什麼條件下可以取得住房經濟幫助費?李曙光律師認為,首先,一方生活困難,離婚時的財產能否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後有沒有住處。其次,生活困難發生在離婚當時,其個人的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就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時其財產能夠維持生活或離婚以後發生困難的,不適用經濟幫助。最後,幫助方具有幫助能力。對於住房經濟幫助費的數額如何確定,應考慮被幫助方的年齡、身體狀況、收入狀況及其為家中所做的貢獻等方面。(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