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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
惡意欠薪最高判刑7年
明確直接責任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下午發佈《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天開始正式施行。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無疑對惡意欠薪行爲形成進一步威懾。
我國刑法規定,被司法機關認定爲惡意欠薪的單位和個人,最高可被處以7年有期徒刑。具有下面兩種情形之一的,就要認定爲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有關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一個是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而且數額在5000元到兩萬元以上的。第二種情況是拒不支付10名以上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3萬到10萬元以上的。
可是實踐中,遭遇欠薪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找了清欠辦找勞動監察,調解不成找信訪辦,不知道到底找誰。司法解釋明確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直接責任。
實踐中,責令支付的文件除了勞動監察大隊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還包括《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生效《民事判決書》,以及各級信訪機關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的文件。
司法解釋還規定,行爲人逃匿,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爲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爲“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央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