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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運期間,意外事故高發。有沒有必要爲自己買份人身意外保險?該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
從人身保障的角度來講,保險有這方面的功能,市民也越來越樂意接受。但是,一些票務代理公司、網站甚至是汽車站、火車站的售票點,都在售票的時候搭售保險,這就讓市民很反感。
廣東君政律師事務所賀美花律師認爲,消費者在購票出行的時候,是否選擇要買保險,一定要以自願爲前提。
強行搭售保險不對味
小韓最近在訂機票時發現,只要價格稍微便宜一點的機票,都要搭售至少20元的保險。用搶票軟件預訂火車票時,也會要求購買至少10元、最高100元的保險。
某知名票務公司董事長告訴記者,搭售保險的機票一般都是低價票。票務公司在代理這些機票的時候,幾乎無利可圖,只有通過別的方式來獲得盈利。這不是保險公司或者航空公司強行要求銷售的,而是票務代理公司的營銷模式。
賀美花律師認爲,購買保險應該以雙方自願原則爲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根據該法第4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但她說,如果打折機票搭售了保險,在法律上就很難說是侵權。因爲在選擇買這種價錢較低的機票時,就已經有同意同時購買保險的意味在裏面了。但火車票或其他不打折的票強行搭售保險,就屬侵權。
在汽車站購買車票的時候,售票員一般都會問要不要保險。如果購買了保險,一旦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就必須要賠償。即使沒有買保險,車票已經是雙方簽訂的合同,發生意外時,交通運輸公司也要負相應責任。只不過另外購買保險,就會拿到更多的賠償。火車票、機票、船票都是一個道理。
怎樣挑選合適的保險?
如果有市民想額外再買份保險,給自己出門多份保障,該如何選擇呢?
中意人壽東莞公司的保險專家說,目前市場上有兩類交通意外險,一種是短期交通意外險,另一種是綜合交通意外險。短期交通意外險最短一天最長一年,保障範圍涵蓋各種交通工具,費用較低,但保險責任主要限於身故。
綜合交通意外險包含意外身故、意外殘疾、意外燒傷等綜合保障,提供的保障更全面,保險期更長。一般來說,壽險公司推出的這類保險,涵蓋在地鐵、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和自駕車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提供意外身故、意外殘疾和意外燒傷保障,同時還涵蓋意外醫藥補償。
綜合交通意外險的費用是這樣計算的:以某壽險公司推出的福裕相伴和暢行天下意外傷害險的綜合保單爲例,每年交年費2550元,交費期10年,保障期30年。只需付較低的保險費用,就可獲得高額的全面保障計劃,保障期滿生存還可返還所交壽險部分全部主險保費的106%。
這款綜合交通意外險的特點在於,如果自駕或搭乘汽車、輪船、火車等發生意外身故,可以獲得104萬元保障。如果搭乘飛機發生意外身故,則可獲得204萬元保險金。如果發生意外殘疾或燒傷,則可獲得10萬-200萬元的賠付不等。同時,每年最高可獲得1萬元的意外醫藥補償,整個保險期間最高可獲得10萬元的意外醫藥補償。另外,每年可獲得140元的生存金,滿期時可返還21400元,共計可獲得2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