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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訊每日新報記者郭曉瑩爲保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通知,調整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繳費基準費率。
自2012年11月起,將天津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基準費率,統一調整爲按天津一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通知下發前上述用人單位已經繳費的,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重新覈定,符合條件的予以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