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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醒消費者在酒店預訂年夜飯莫把“訂金”寫成“定金”
本報訊記者鄧望近日,市民張先生向市工商部門投訴稱,他在一家酒店交了300元“訂金”後發現,此前約定的飯菜質量嚴重“縮水”。當張先生提出退訂時,酒店卻以收據上註明“定金”爲由拒絕退錢。
四葷兩素變四素兩葷
1月16日,市民張先生在位於孺子路的一家酒店交了300元押金,預訂了2月9日的年夜飯。“我們當時約定好了,點了四葷兩素一湯。”張先生表示,當時酒店以臨近春節,食材不容易預訂爲由,提出過幾天再給張先生看具體菜單。
誰知幾天後,張先生來酒店看菜單時發現,預定好的六菜一湯中有四個是素菜。“當時我們也只是口頭約定,沒有籤合同,只開了一張收據。”張先生表示,當他提出多掏錢加訂幾道葷菜時,店家稱年夜飯有規格,張先生加點的菜均沒有食材。
酒店拒絕退“定金”
“開收據的時候也沒仔細看,以爲押金就是訂金,結果收據上寫的是定金。”張先生說,他隨後提出要店家退訂金,店家卻稱年夜飯預訂本來就火爆,而張先生已經預訂一個多星期了,很難再退款,而且收據已註明是“定金”,按酒店的規定是一律不退。無奈之下王先生只好撥打12315投訴。經過工商人員調解,張先生與酒店達成共識,酒店同意張先生另外加點幾道葷菜,但菜色必須以酒店提供的爲準。
預訂年夜飯要同商家敲定標準
市工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連日來,工商部門接到不少消費者投訴稱,在酒店預訂年夜飯交上訂金後,年夜飯菜品“縮水”。對此,市工商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訂年夜飯合同時,要同商家敲定各類收費細節和標準。簽訂合同時,不要將“訂金”寫成“定金”。因爲“訂金”具有預付款性質,無論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違約,都可按照事先約定或商業慣例執行,而“定金”有擔保的作用,如果商家違約,應承擔向消費者支付雙倍“定金”的違約責任,如果消費者違約,商家不用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