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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法研究領域的重要內容之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司法機關把握證據以及認定事實均將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偵查監督部門作爲檢察機關依法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合法性進行的監督的職能部門之一,工作中正確地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於行使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司法職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一,在偵查監督環節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偵查監督部門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合理性。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使訴訟監督權,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2款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具有對偵查機關(部門)偵查活動合法性進行監督審查的權力,這種權力要求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在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中,充分、及時、正確地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儘早阻斷非法證據流向審判程序。以此保證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的合法性以及基於該活動獲得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
(二)偵查監督部門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必要性。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僅能夠確保審查批捕決定的正確性,提高批捕正確率,更具有提高司法效益和維護司法權威的重大意義。偵查機關(部門)認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且爲該犯罪嫌疑人所爲,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即將案件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在此階段能及時發現並糾正錯誤的偵查手段、程序,把刑訊逼供等違反程序的不法偵查行爲遏制在初始狀態,避免產生“毒樹之果”的效應。反之,如果偵查監督部門不能正確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就有可能作出錯誤的批捕決定,甚至會使錯誤隨着訴訟的繼續進行而進一步放大,這樣一方面會造成訴訟資源的嚴重浪費,另一方面使當事人合法權益持續受到侵害。
二,偵查監督工作中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難題
(一)非法證據的辨別有難度
現階段偵查監督工作主要是通過書面閱卷的方式審查案件,在必要時可以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其他案件當事人來進一步瞭解案情。這種以書面審查爲主的審查方式,使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很難能夠通過案卷材料反映出來,尤其對於非法言詞證據,辦案人基本上都是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才能獲知,而對於非法實物證據,在書面審查過程中也很少能夠顯現,這些都對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偵查監督過程中發現非法證據提出了較大考驗。
(二)發現可疑非法證據後調查覈實有難度
按照法律的規定,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7天,如此短的時間內,即使發現了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在客觀上想要進行詳盡的調查也是比較困難的。另一方面,檢察機關發現存在非法證據嫌疑後,找到相關偵查人員調查瞭解情況,部分偵查人員往往會因此產生牴觸情緒,敷衍了事,甚至不配合調查,影響非法證據的核實認定。
三,偵查監督工作中加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對策
(一)要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價值平衡的理念。只有將這一理念深植人心,才能在辦案過程中做到客觀公正,依法辦事,才能充分考慮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蛛絲馬跡中尋找非法證據的線索,追根溯源讓非法證據現形。
(二)要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偵查監督部門要變傳統的“以糾爲重”觀念爲“以防爲重”,注重通過提前介入偵查活動,強化法律監督的同時引導偵查機關合法取證,真正做到防患於未然。
(三)要拓展偵查監督渠道和延長監督時間。偵查監督部門應延伸監督觸角,加強與監所檢察部門、鑑定機構等刑事訴訟活動相關部門的聯繫,及時掌握與案件有關的相關信息,輔助判斷是否存在非法取證問題。對於是否合法有疑問的證據,在辦案期限屆滿,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決定後,仍可以繼續跟進調查,對案件和當事人負責到底。
(四)要形成非法證據排除的審查制度。要用生活常識和自由心證來度量每個證據的合理性。在審查言詞證據時,要審查言詞證據取得的時間是否反常,言詞證據上的細節是否對應,言詞證據的內容是否符合生活常理。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辯解、控告和申訴,要認真作書面記載,積極展開調查,向上級彙報,並及時做好反饋。對於經查實確無非法證據的,要在審結報告中詳細說明,對於查實確有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彙報。對於非法證據,若對定罪量刑有影響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建議公安機關撤回,若是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應當建議偵查人員改正並做出相關說明,必要時發送《糾正違法通知書》,若偵查人員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對偵查人員進行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