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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代麗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昨天發佈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其中提出:達到退休年齡卻仍在單位工作的人員受工傷,工傷保險應給予以保障;學生實習過程中遇到的事故傷害,不能被認定爲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認定爲工傷的情形,但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邊界條件模糊不清或相關證據不足採信的情況,比如有的職工外出工作並無明確的用人單位指派的證明,或雖由用人單位指派,但所受事故傷害與工作無關等。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規定,對“因工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是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與其從事的工作有直接的、緊密的聯繫;對“非本人主要責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殺”的確認分別明確了有權機關的證明依據。
我國每年都有大批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這些學生實習期間如果發生工傷又該如何解決?“徵求意見稿”規定,全日制普通大專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到企事業等單位實習,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學生實習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可通過商業保險等途徑予以保障。
隨着勞動者身體健康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留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暫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手續。這類人員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如何處理其權益保障問題,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過工傷保險予以保障,有的通過民事賠償予以解決。“徵求意見稿”明確這些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應予受理。
目前,一些地區工程項目層層轉包的情況比較普遍,有的甚至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一旦發生工傷事故,責任主體難以確認。“徵求意見稿”規定,按誰轉包誰負責的原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退休前以及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及終止勞動關係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在離開工作崗位或原單位後被診斷爲職業病的人員,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在待遇覈定上,退休工傷職工可採取“就高”的原則,選擇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養老金爲基數覈定待遇。J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