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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觀察
用制度保障法官排除不當的干預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決排除各種不當干預”不但是北京市法院的任務,也是全國法院共同的任務。
“官司一進門,兩頭都託人”。這是民間對司法審判的刻板印象。面對公衆的種種疑慮,北京市高級法院院長池強在工作報告中表示,“今年全市法院要切實做到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堅決排除各種不當干預。”他還強調,“決不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羣衆感情、損害羣衆利益”。
各種不當干預致司法淪爲陪襯、司法公正不彰,這是現實的司法困境,也是制度的困境。當然,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並不缺乏法律支撐,它甚至還是一項憲法原則,併爲衆多單行法所重複和強調。作爲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恪守的法治之基,“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基本含義在於:法官在履行其職責時,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影響或干擾。馬克思也說過,“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
但也必須承認,近年來的中國司法改革因觸及到體制層面,而陷入了一種膠着狀態。在“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等潛規則的擠壓之下,審判權的行使常受干預。一方面,司法機關享有與行政機關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司法機關卻又長期淪落爲“政法機關”的下位概念。在法律上,司法是人大之下行政之外的司法,是國家設在各地的司法;在實踐中,司法卻成了人大之下行政之內的司法,是一個人、財、物均依賴於地方行政的司法。司法獨立不彰正是淵源於此。故而繼十六大提出“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之後,十八大又提出,“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深化”的內容,正是要還原司法之所以成其爲“司法”的底線,即“保障審判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也因此,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專門予以明確,要“研究建立對非法干預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辦案行爲的責任追究制度,研究建立違反法定程序過問案件的備案登記報告制度,加大對不當干預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紀檢監察力度,同時完善懲戒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公務、拒不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爲的法律規定。”
所以說,“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堅決排除各種不當干預”不但是北京市法院的任務,也是全國法院共同的任務。期待北京市法院在此改革的重任中,爲全國提供可茲借鑑的寶貴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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