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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黃先生購買了某小區頂樓房屋,入住後即發現其居住單元的電梯運行時發出的噪聲過高,嚴重影響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在對噪聲覺得忍無可忍的情況下,黃先生自行委託環境監測部門對其房屋夜間噪聲的來源、大小進行了監測。結果,監測報告明確:噪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確定的標準限值。據此,黃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開發商對電梯採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其房屋的噪聲環境達到標準。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爲,雖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僅限於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但居民住宅的環境要求應該高於經營性娛樂場所,黃先生僅要求達到該標準,法院予以支持。另外,開發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電梯交付驗收時其運行所產生的噪聲符合生活居住要求,也未舉證證明電梯噪聲超標是業主使用或物業公司維護不當所致。因此,房屋開發公司應對電梯噪聲超標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依法負有停止侵害的義務,法院判決開發商方面限期進行整改。
針對該起案件,案件承辦法官表示,開發商在建設房屋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而消費者在購買房屋前除了應當注重房屋建築本身的質量外,還應儘量關注例如電梯噪聲等其他更多影響居住質量的因素。 (高琪劉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