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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曉鋒邢東偉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馬曉燕靠經營農機配件店有着可觀收入,但丈夫邱力卻染上毒癮,雖多次被警方強制戒毒但毫無效果。2010年6月,馬曉燕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0月,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離婚後不久,邱力涉嫌運輸毒品被警方抓獲。接着便有一位“債主”拿着邱力簽名並蓋有配件店發票專用章的欠條,稱在他們還沒有離婚時,邱力從他那借了25萬元,現在找不到邱力,得由她償還這筆錢。
馬曉燕認爲,欠條上借款時間正是她起訴離婚期間,她對這筆錢毫不知情。這位“債主”是邱力幾個月前才認識的,這麼短時間就會借錢25萬元很不可信。馬曉燕在整理邱力的房間時,還發現了和欠條同樣的紙張,而且在電腦裏發現那位“債主”潛入邱力房間的錄像。因此,她認爲欠條很可能是邱力和“債主”僞造的,目的就是趁他們離婚來詐錢。
“債主”李英武則辯稱,邱力向他借錢時,他以爲是邱力和馬曉燕經營配件店需要資金週轉,因有配件店蓋章作爲擔保,覺得有能力還款纔出借的。爲此,李英武將馬曉燕告上法院。
法院一審後判決馬曉燕和邱力應該償還25萬元欠款,兩人承擔連帶責任。馬曉燕不服,上訴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海口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李英武的訴訟請求。
對此,本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表面上看似乎是該欠款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實際應當是李英武主張25萬元借款事實的證據是否充分。
種種事實來看,僅憑這張欠條根本無法證明借款事實。即使欠款是事實,馬曉燕也未必一定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確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要考慮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享有,該債務均應視爲共同債務。還要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同樣應視爲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