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陳 菲)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聯合開展罪犯交付執行與留所服刑專項檢查活動,要求不得將餘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對依法應當交付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做到全部交付執行和收監執行。
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對於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依法在一個月以內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監獄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餘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爲了確保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的順利實施,專項檢查將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對2012年12月31日以前看守所內的留所服刑罪犯和其他已判決罪犯進行清查,對於餘刑仍在一年以上的罪犯,一律由看守所送交監獄執行刑罰;2013年1月1日以後,看守所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執行的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將被判處有期徒刑餘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一律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將其中所有的未成年罪犯一律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不得將餘刑三個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