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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下稱《決定》)通過後,各方應如何落實?怎樣把握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實施以及“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記者就此採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
闞珂表示,“三性”中,“臨時性”有6個月的限制。“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其中脫產學習、休假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工探親假以及女職工休產假的時間。“輔助性”崗位在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差別很大,在實際操作中確實有一定難度。
“考慮到這一情況,爲了防止濫用勞務派遣,《決定》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闞珂分析說,限制勞務派遣用工比例和“三性”限制一起,將一併限制“三性”派遣用工情形。談到具體比例,目前不同企業情況不同,經過一定時間還可能有變化,所以授權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制定。國外的企業一般是2%至3%,我國也要作嚴格的比例限制。
闞珂表示,此次修法是要讓“勞務派遣”迴歸其本意,它不是降低用工成本的方式,而是滿足用工單位短期用工需求的補充用工形式。要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的監督檢查,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把好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入口關”,規範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加強對勞務派遣用工範圍、比例、同工同酬待遇落實情況等方面的執法監督力度。要通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實維護好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抓緊制定或者修改相應的配套法規,做好《決定》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闞珂表示,《決定》將於2013年7月1日施行,施行前,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應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具體辦法。《決定》還給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調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