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爲逃避法律制裁,竟與行賄人串供串證,導致法院錯判使自己被免予刑事處罰。雲南省彝良縣檢察院發現問題並依法抗訴後,被告人凌勇近日被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9年至2011年期間,凌勇利用其擔任鄉農業綜合服務站站長的職務之便,爲經銷商鄧某(另案處理)推銷農機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6.7萬餘元。該案經彝良縣檢察院以受賄罪提起公訴後,凌勇想辦法讓鄧某爲其證明所收受的好處費是鄧某支付的農機維護費,並串通鄧某在法庭上作虛假陳述,致使一審法院作出錯誤的事實認定,對凌勇免予刑事處罰。收到判決書後,彝良縣檢察院經審查發現了鄧某證詞的疑點,並獲取了凌勇與鄧某串供串證的證據,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爲由提出抗訴。昭通市中級法院經開庭審理,並傳喚行賄人到庭作證後,採納了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劉德安範琴吳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