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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劉洪傑,天津旗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一級律師。作爲一名從業25年的資深律師,劉洪傑深諳“操千曲而後曉聲,觀千劍而後識器”的道理。他並不將自己禁錮在某一專項法律事務之內,而是涉獵各個專業法律領域,自入行以來,他代理的案件不計其數:民事、刑事、經濟合同、勞動關係……劉洪傑覺得,不同的業務領域可以鍛鍊不同的技能,從而全方位提高一個律師的綜合能力,面對當事人的託付,才能胸有成竹、駕輕就熟。同時,劉洪傑認爲,如果業務素質的高低是決定律師成敗的砝碼,那麼道德素養則是一個律師立足的基石。律師必須對當事人負責,一場官司對於一個當事人,有時不僅僅是錢財上的得失或一時一事的勝敗,可能還會影響其前途命運。作爲一名律師,當事人把一場官司託付給你,是對你的莫大信任,無論官司大小,必須盡心竭力維護他的權益,纔可無愧於自己的職業要求和良心。
認定工傷,爲重傷司機討公道
劉洪傑認爲,律師身上肩負着社會責任,不僅要有能力提供高端服務,更應該有悲憫情懷,關注弱勢羣體。2009年10月,本市一家客運公司與開發區一家工業公司簽訂班車運輸合同,由客運公司提供客車負責工業公司員工的上下班接送工作。2010年8月一天早上,司機王某駕駛這輛大客車運送工業公司員工上班時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高位截癱,車上部分員工受傷。由於車上乘客傷得都不太重,醫療費用有限,客運公司於事發後一一進行了賠付。而涉及重傷司機王某的賠付問題時,各方開始相互推諉。無奈之下,王某決定訴諸法律以維護自己的權益。經過多方諮詢,王某找到了劉洪傑,希望他能幫助自己討回公道。當時,王某的愛人沒有工作,孩子還在上學,他還有個殘疾的哥哥需要照顧,王某是這個家裏唯一的經濟支柱。自從王某受傷,一家人的生活無以爲繼。爲了讓這個家庭早日脫離如此窘迫的境地,劉洪傑即刻着手調查取證。
經過大量調查,劉洪傑發現這起案件極爲複雜。客運公司向工業公司提供的大客車並非自己所有,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爲天津一家旅遊公司。並且,他們之間簽訂的協議顯示,涉事車輛由旅遊公司借給了趙某使用。趙某則掛靠在客運公司名下,向上述工業公司提供班車服務,司機王某是趙某找來的。那麼,這種情形之下,王某到底該向誰主張權利?是告個人還是告公司?王某到底屬於誰的員工?一連串的問題擺在了劉洪傑面前。
由於交強險中並不包含對司機的賠付,所以,若要充分維護王某權益,只有走工傷認定這條路。而要想認定工傷,必須先確認王某同客運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釐清思路後,劉洪傑代理王某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了仲裁申請。庭上,劉洪傑提出,王某雖然沒有同客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他是趙某聘用的班車駕駛員。本案中,客運公司同工業產品公司存在長期包車合同關係,趙某作爲客運公司代理人與工業公司簽訂合同,王某即爲趙某爲履行該合同聘用的駕駛員,並且事發時王某是在按照上述班車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客運駕駛工作,根據此種情形,客運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爲進一步證實自己的主張,劉洪傑還提出,關於王某是由何人具體聘用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爲工傷問題的答覆》,即使王某系由趙某個人聘用,其亦應當認定與客運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據此,勞動仲裁部門確認王某與客運公司間存在勞動關係。拿到裁決書後,客運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日前,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維持了仲裁結果。案件由此取得了階段性勝利。
扶梯摔倒致死,責任在誰?
劉洪傑曾代理了轟動一時的某著名超市扶梯摔人致死案。1999年9月的一天上午,63歲的吳大爺在女兒的陪同下到一家大型超市購物。中午時分,父女二人買了一臺微波爐後走出超市,乘上了自動扶梯。不想,吳大爺突然在扶梯上摔倒,他想抓住扶梯扶手站起來,但在扶梯運行中反覆了六七次都沒成功。一旁的女兒欲攙扶父親,也摔倒在扶梯上。其間,吳大爺的女兒及圍觀顧客大聲呼救,可扶梯直到數分鐘後才停止運行,致使吳大爺頭部受到嚴重撞擊。由於傷勢嚴重,吳大爺於三天后去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載明,吳大爺因摔傷引起顱內損傷,雙額顳實質內血腫,由於上述疾病呼吸循環衰竭導致死亡。事發後,吳大爺的家屬找到超市方及超市所在的商場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家屬一方爲此委託劉洪傑代爲提起訴訟,向超市、商場及相關物業公司索賠醫藥費、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
訴訟中,被告各單位均不同意對原告進行賠償。被告超市方表示,事故不是發生在其店內購物區,而是在公共設施內。吳大爺離開超市後,就意味着超市對他的服務已結束,所以不同意賠償。被告商場方提出,扶梯在事發當天安全運行,沒有發生故障。因此,商場不存在疏於管理的問題。而被告物業公司則表示,事發前只是與被告商場簽訂了“負責扶梯日常運行”協議,還沒有正式接管,所以其不應該承擔責任。
這起案件在當時還沒有相應的判例可循,被告的抗辯理由看似也很充分,這一情形對原告方十分不利。由於事實的認定已經很明確,所以,劉洪傑決定從對法條及法理的理解角度下手。經過悉心研讀法條及相關法學理論,劉洪傑提出,消費者購物後乘坐扶梯離開,是享受購物後的必要服務,所以吳大爺在被告超市購物後乘扶梯之行爲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劉洪傑認爲,“消保法”第18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這種保護不僅包括商業設施正常運轉,還包括在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予以補救,防止損害的擴大。該案中,被告方並沒有工作人員值守電梯,在吳大爺摔倒後又未能及時關閉扶梯,使吳大爺被電梯帶上帶下達數分鐘,致使傷情加重,最終死亡。因此,被告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過劉洪傑有理有據地論證,最終,法院採納了其代理意見,判決被告物業公司和商場共同賠償吳大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1.3萬元。
認定系自首爲被告人留下一命
在一起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劉洪傑憑藉敏銳的洞察力和出色的辯護技巧,爲年輕的被告人留下一條命。被告人林青(化名)出生於本市塘沽一個普通家庭。由於“中考”意外失利,他未能考入理想高中,帶着遺憾進入了一所職業中專。上中專後,他依然刻苦學習,成績在班裏名列前茅。1999年中專畢業後,林青順利考入一家銀行工作。穩定的工作並沒有讓林青放棄學業上的追求,爲了出國深造,他一直利用業餘時間爲自己“充電”。通過不斷努力,林青終於在2001年3月以609分的成績通過了托福考試。可是,由於家裏提供的擔保資金不足,林青的求學申請遭到拒籤,他爲此做出的所有努力瞬間化爲泡影。經歷了這次挫折,林青的價值觀發生了巨大變化。
林青開始涉足娛樂場所,酒吧、夜總會成了他經常光顧的地方。可是,對於林青這樣的工薪族來說,要想長期瀟灑下去,必須有更多的錢。爲了錢,這位原本有着光明前途的業務干將,將手伸向了自己所在的儲蓄所。第一次作案,他瞄準了自己父母和一位親戚的存款下手,他認爲這樣即使被發現也好對付。2002年1月,林青先將父母和親戚的存單在自己所在的儲蓄所掛失,然後再補上存單,採取辦理清戶的方法,輕而易舉地將10萬元現金裝進了自己的腰包。
之後,林青再次鋌而走險。他將9個親朋好友的60萬元錢以先付高息的手段攬存,然後採取註銷客戶密碼,提取現金的手段,將這60萬元貪污。幾次作案輕易得手,林青的膽子越來越大,他又將黑手伸向了ATM機,利用爲機器加鈔的機會盜竊現金。短短几個月時間裏,他便作案40餘次,侵吞430餘萬元。所有這些行爲都是利用週末一個人值班時間進行的。
2002年9月的一個週六,銀行負責人在審驗儲蓄所賬目時發現,林青週末值班的時候經常有存單掛失及大宗取款情況,經查發現了嚴重問題。當天晚上,銀行行政及保衛相關負責人找了個藉口將林青叫到了儲蓄所。經過詢問,林青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實。週一上班後報案,林青被公安機關帶走,當天被依法逮捕。由於涉案數額巨大,林青一審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死刑。宣判後,林青提起上訴。
林青是家中獨子,父母從小對他寵愛有加,得知兒子被判死刑後,老兩口甚至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兩位老人輾轉找到劉洪傑,一進門就跪在地下,乞求他幫孩子留下一條命。通過閱讀一審判決,劉洪傑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審改判難度極大。因爲依照刑法規定,貪污10萬元以上就可以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這起案件的涉案數額在當時也屬特別巨大,他盜取的又是儲戶的錢,屬於手段特別惡劣,而且大部分贓款未能追回。雖然覺得事不可爲,但面對老兩口企盼的眼神,劉洪傑還是接下了這個案子,扎到12本厚厚卷宗中細細翻閱。幾天下來,他終於有所發現:案卷顯示,林青事情敗露並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當天是星期六,而司法機關是在兩天之後,即星期一對他採取強制措施的,那麼星期日呢?星期日林青在哪兒?幹什麼了?這些在案卷中沒有記載。憑着多年的辦案經驗,劉洪傑感覺到“星期日”這一天可能會成爲決定林青生死的關鍵所在,於是再次趕到看守所會見林青,詳細詢問他在這一天的情況。原來,林青不僅在週六晚上即交代了自己貪污的事實和用贓款購買的一些物品的存放地點,還在第二天即週日跟着銀行的工作人員去指認。“這是明顯的自首情節。”劉洪傑馬上意識到案子有轉機了,他隨即向二審法院申請延期開庭,以便調取新的證據。由於時過境遷,取證過程十分困難,幾經輾轉才調來了林青在那個星期日的全部行程,使關鍵問題得以證實。最終,法院依據這份新的證據認定林青有自首情節,並據此對其改判死緩。劉洪傑通過不懈地努力最終爲這個年輕人留下一條性命。劉洪傑認爲,面對當事人,即使是一名罪大惡極之人,其生命同樣值得珍視,當他把生命託付給你,作爲一名律師就要對他負責。(文中涉案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