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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裴曉蘭)公交司機陳先生醉駕摩托車撞人,因此獲刑且被吊銷了大客車駕駛證。認爲豐臺交通支隊吊銷駕照有錯,他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敗訴。
陳先生起訴稱,2012年7月,他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回家途中,將在燒烤攤吃飯的張女士撞傷。交管部門認定他爲全部責任,張女士無責。事後,他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罰款2000元。另外,豐臺交通支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他的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陳先生認爲,該行政處罰決定過重,沒有區分摩托車和汽車,他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爲A1(大型客車)、A2(牽引車),並沒有摩托車駕駛證,交通支隊應按照無證駕駛處理。
沒了A1駕照,陳先生就不能開公交車,也就丟了工作。他認爲,豐臺交通支隊作出的吊銷駕駛證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撤銷。
豐臺交通支隊辯稱,事發後經檢驗,陳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288.0mg/100ml,屬於醉酒駕車。交通支隊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法院維持。
法院審理後認爲,陳先生作爲公交司機應比一般普通機動車駕駛人具備更強的交通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其駕駛摩托車發生事故時血液中酒精含量遠遠超過醉酒標準,可以認定其已不具備繼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安全意識。
對於陳先生的理由,法院認爲,交通支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關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規定對陳先生進行處罰,並無不當。一審判決維持交通支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目前,陳先生尚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官說法
剝奪的是上路駕駛資格
承辦法官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於上路車輛僅作出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分,並未對機動車的類型進行進一步分類,也未規定違法駕駛摩托車與違法駕駛汽車應做不同程度的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作爲該法規定的一項較爲嚴厲的行政處罰種類,其適用前提是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意識已不具備繼續駕駛機動車的條件,其法律後果是剝奪持證人駕駛任何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資格,雖然一個人可以有多個準駕車型,但只有一個駕駛證號,因此,在吊銷駕駛證時,所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應一併吊銷,而不只是剝奪持證人駕駛某一準駕車型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