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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本市東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故意傷害罪案件。與以往不同的是,這起案件,法院8分鐘就審結。
被告人張某與他人因瑣事發生矛盾進而心生怨恨,2012年8月,他在本市東麗區金鐘街遇見被害人,遂用磚頭將對方面部打傷,經法醫鑑定爲輕傷。於是,東麗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前不久,針對張某的案件,在法院開庭審理。跟以往案件不同的是,這起案件將依照新《刑訴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審理。“該案件適用《刑法》234條第一款,犯故意傷害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庭審中,公訴人的短短几句話,令被告人在庭審中更加明晰了犯罪的危害性及嚴重性。“此案依據《刑法》,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人員依照相關法律條款,提出恰當的量刑建議,該起案件在8分鐘內審結。
據瞭解,當日上午,與張某一案同樣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還有四起,在這些案件中,檢察官經審查認爲可適用新的《刑訴法》,而且詢問了被告人,被告人表示同意依簡易程序審理此案,通過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時間均在8-10分鐘完結。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孫英傑告訴記者,以往此類案件訴到法院需要10天的時間安排開庭,一審結案最少也要半天時間,案件複雜的甚至更長,而適用新《刑訴法》中的簡易程序案件審理辦法,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更加簡便,訴到法院僅需要3天的時間安排開庭,一審結案的時間更是大幅縮短。
既然“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如此高效快捷,那麼,哪些案件可適用該項規定?孫科長告訴記者,根據新《刑訴法》第208條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東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檢察官告訴記者,在新《刑訴法》實行以前,簡易程序案件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獨任審判,在新《刑訴法》實行以後,每個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都出庭支持公訴,使簡易程序開庭更加規範,更能體現實體和程序公正。
法律鏈接
新《刑訴法》對簡易程序部分做了較大修改:一、適度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明確適用條件。修改後《刑訴法》第208條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範圍確定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20條還增加了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二、簡易程序審判方式作出調整。對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將擴大,最高刑罰可至25年有期徒刑。新《刑訴法》第210條規定: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年的案件,應當適用合議庭進行審理。三、完善了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新《刑訴法》第211條,明確規定賦予被告人可以決定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程序選擇權,而不僅僅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來單方發動。犯罪嫌疑人拒絕適用簡易程序的,檢察機關應當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則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進行法庭審判。四、增加了簡易程序案件公訴人出庭的規定。刪除了原153條中有關簡易程序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的規定,新法第210條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