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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物業保安在與業主發生衝突後,冠心病發作死亡。日前,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業主的行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鑑於其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主動投案等情節,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但律師表示,雖然此案構成刑事犯罪,但不影響死者家屬向其單位主張工傷補償。
法院查明,2012年8月的一天上午10時許,被告人陶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河東區某小區內,因自己家的汽車停車位的問題,和小區物業保安發生矛盾,而將車停堵在小區大門口十餘分鐘,並對保安進行辱罵後駕車離開。下午,陶某駕車返回小區並再次將車停堵在大門口,隨後其與在小區大門口保安室值班的物業保安員宋某發生爭執,並相互廝打,後被羣衆勸阻。之後,陶某回家,宋某繼續在保安室值班。下午14時許,宋某突感身體不適,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但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過法醫鑑定,宋某是在生前患有冠心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情緒激動、過度體力活動等誘發其冠心病發作死亡。事發後,陶某到警方投案。
本案開庭審理之前,陶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9萬元。庭審中,陶某的辯護人表示,陶某的行爲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針對辯護人的意見,法院認爲,被告人與被害人主動爭執、廝打,應當知道可能造成損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後果。因其過於自信而放任自己的行爲,致使其行爲誘發被害人冠心病發作死亡。故辯護人的此點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的陶某自動投案的辯護意見,符合投案自首的特徵,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爲,被告人陶某無視國家法紀,過失致他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應予懲處。陶某系自首,並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減小了社會危害性,故陶某的犯罪情節輕微,量刑時酌情考慮。
君薦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表示,所謂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爲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所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爲。由於該罪屬於過失犯罪,故行爲人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犯罪,因此量刑也相對較輕。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害人宋某的死因是冠心病發作,這看似與被告人陶某無關,因爲陶某的行爲並沒有直接造成宋某死亡。但是,陶某應該知道其主動與宋某發生爭執並且廝打的行爲,可能造成損害宋某生命健康的後果。然而,他卻因過於自信而放任自己的行爲,致使其行爲誘發被害人宋某冠心病發作死亡。故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被害人宋某死亡並非陶某所追求的後果,且案發後陶某投案自首,依法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法院最終判決對陶某免予刑事處罰,也體現了我國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爲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爲特殊”的精神。
郭文禮律師認爲,國務院公佈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被害人宋某的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規定,應當視同工傷處理並獲得相應補償,不能因陶某的行爲構成刑事犯罪而喪失。
律師表示,人與人之間應該以禮相待,多爲對方着想,不能遇到一點問題就沒完沒了。如果大家在遇到糾紛時都能理智一點,那麼相信本案中的事情就很難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