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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何制止國有企業大吃大喝、鋪張浪費之風,有稅法專家今天建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應該從嚴,提高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款,降低稅前扣除比例。
據媒體1月20日報道,某國企在廣州一家五星級酒店舉行聯歡會,當晚共擺了70多桌,每桌消費近4000元。近年來,涉及國企的“天價招待費”報道屢屢見諸報端。其中尤以2011年的中石化廣東分公司“天價酒”事件和上海市盧灣區紅十字會“高額餐飲費”事件爲典型。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施正文教授今天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近20年來中央下發了數十個旨在遏制公款吃喝的文件,但收效並不顯著,粗略統計每年公款吃喝的費用達上千億元。吃喝鋪張之風盛行的一個原因,是因爲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用可以作爲管理成本費用,在稅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扣除。
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施正文認爲,國有企業的法律屬性屬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國企花費的每一分錢都是全民所有財產,花的是全體納稅人的錢,它實質上是佔用了公共財政資源。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方面,國有企業應當實行比民營企業更爲嚴格的制度,具體講就是適當降低國有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比例,提高其繳稅標準。例如可以規定國有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50%扣除,而非60%;或者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4‰,而不是5‰,間接性地對控制國企鋪張浪費起到制約作用。
對於民企的吃喝宴請浪費風氣是否應該制約呢?施正文認爲,對於民企採用提高業務招待費納稅額度的做法不太合適,畢竟民企的鋪張浪費宴請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被動的,是爲了與職權部門拉攏關係和謀求私利。本報北京1月31日訊記者萬靜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