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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如今,羣租房現象越來越普遍,其引發的社會問題也越來越多。昨天下午,本市和平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羣租擾民案件。同時,法官就此類案件釋法析理。
家住本市和平區某小區的蘭某訴稱,其樓上房屋的業主鄭某自購得該房屋後,一直用於出租,而且房客衆多,最多達到20餘人同居一室,晚間喧囂,擾得四鄰不安。蘭某曾多次報警求助。後來,鄭某爲了滿足出租需要,還拆改廁所致防水層被破壞,污水漏入蘭某居室,造成室內環境污染、原裝修損壞。爲此,蘭某多次找到小區物業公司,讓其幫助協調解決,均未果。蘭某認爲,鄭某不顧住宅小區公共利益,濫用其不動產權利致原告人財產遭受損害。另外,鄭某將房屋羣租致居室住人過多,加之承租人喧鬧擾民,給鄰居生活造成妨害,爲此起訴要求鄭某承擔裝修損害恢復費用6000元;賠償蘭某爲清理污染產生的誤工費3520元;停止羣租、排除擾鄰行爲。
案件訴至法院後,負責承辦此案的法官從法理、情理的角度爲原、被告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昨天上午,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方表示同意對擾鄰行爲進行積極改正,採取相關措施將影響降到最低,同意一次性給付原告4000元作爲恢復費用及誤工費。
結合此案,法官表示,目前,羣租房引發的社會問題越來越普遍,業主維權的需求也越來越強烈。但法律並沒有明令禁止羣租,對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的行爲也沒有具體的要求。當然,前提是出租行爲不違反消防、治安等規定。而對於相鄰權利人的利益保護,《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同時,《民法通則》第83條也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羣租戶對鄰居產生了噪音等影響,已涉嫌侵害業主的相鄰權,業主可援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中有關相鄰權的規定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