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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廈門2月1日電(記者安海濤通訊員李向陽)“訟爭函件上的簽名確爲陳某本人所籤,其未如實陳述,導致啓動司法鑑定,陳某的行爲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負擔因此而產生的鑑定費用2500元。”昨天,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適用新民事訴訟法關於誠信訴訟原則的規定,判令當事人承擔因否認自己簽名而啓動鑑定的費用,訴訟當事人爲其不誠信行爲付出了代價。
廈門中院受理了陳某與廈門中宇雙穗食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訴訟中,中宇公司主張陳某系公司的兼職人員,所以不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提供一份函件作爲證據,欲證明上面的落款“陳某”系陳某本人所籤。因陳某對該簽名真實性不予認可,故中宇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對陳某呈送給公司人事部的函件上的簽名字跡進行鑑定。
原審法院依法委託了福建正泰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表明,函件中落款處的“陳某”簽名字跡與陳某書寫的樣本字跡爲同一個人書寫字跡。但原審法院對於鑑定費用如何承擔未予處理。中宇公司以陳某否認簽名爲其本人所寫,導致司法鑑定程序發生,經鑑定確實爲其簽名,其應當承擔鑑定費用等爲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陳某與原公司的人事函件中,所簽名字確爲陳某本人簽署,而其未如實陳述並予以否認,導致法院啓動了司法鑑定,因爲陳某的行爲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其應當負擔因此而產生的鑑定費用。遂據此判決鑑定費2500元由陳某負擔。
廈門中院民一庭庭長劉友國接受採訪時說,當前處於社會轉型期,隨着經濟文化的發展,價值觀念呈現多元化,誠信缺失行爲屢見不鮮,在民事訴訟中具體表現爲當事人做虛假陳述、相關單位隨意出具證明甚至前後矛盾證明等行爲,嚴重干擾審判工作正常進行。新民事訴訟法增加的第十三條規定十分必要,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違背誠信訴訟行爲的懲戒措施作出相關規定,以保障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權利,弘揚社會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