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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區內連丟四輛自行車及一輛電動車的劉先生對物業服務很不滿,為此兩年不交物業費,結果被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劉先生敗訴,判決其支付欠繳的全部物業費,但不用交滯納金。其丟車問題則要另案處理。
物業公司訴稱,2004年11月19日,公司和劉先生簽訂了《業主公約》,約定物業公司就劉先生購買的房產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劉先生就此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之後,物業公司按約定為劉先生提供了物業服務,但劉先生從2011年1月1日起一直拒絕繳納物業費,至起訴時共計5546.8元。按《業主公約》的約定,滯納金為748.82元。物業公司稱,他們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訴要求劉先生支付欠繳的物業費及滯納金,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開庭時,劉先生認可自己欠繳物業費,但認為自己有理由。“物業不能只收錢什麼都不管”,劉先生抱怨說,他在小區已經丟了4輛自行車,前一陣還丟了一輛電動車,這些有報警記錄為證。他在丟車後打電話給物業,但是沒人管他,小區雖然有監控攝像頭,但卻調不出錄像。劉先生還提出,小區西邊原來的綠化很好,現在物業佔了那塊地方要蓋樓,他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因此不同意繳納物業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與劉先生簽訂的《物業管理手冊》不違反相關法律及法規,應為有效協議,雙方均應按協議履行。物業公司在提供了物業服務後,劉先生應當按照約定交納物業費。但根據本案實際的審理情況,物業公司主張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劉先生提出的車輛丟失要求賠償問題,不屬於本案處理范圍,他應當另案提起訴訟。綜上,法院判決劉先生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費5546.8元。
目前,本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業主連丟4輛自行車拒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