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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吳曉鋒邢東偉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2011年5月11日下午,適逢颳風下雨,村民陳明便趕緊用帆布覆蓋住堆放在街邊的水泥。突然,街道對面建房工地上的起重機井架倒塌,致其當場昏迷。儘管術後陳明已甦醒,但始終無法正常行動與交流。
陳明家屬稱,自受傷以來,已花費醫療費14萬餘元。建房工地業主許立和譚歸以及包工頭昊鵬雖已經支付醫療費8.6萬餘元,但餘下的醫療費及其他誤工費、護理費等卻沒有支付。無奈之下,陳明只好向法院起訴。
業主許立認爲,他已與昊鵬簽訂承包合同,法律後果應由昊鵬負責。包工頭昊鵬則辯稱,許立作爲組織者、管理者和受益者,對因井架給他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責任。
海南省屯昌縣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一審判令業主與包工頭對給陳明的賠償款互負連帶責任,分別賠償陳明各項經濟損失4881元、58223元。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起重機井架是昊鵬爲蓋房而向許立預支工程款來購買的,因此昊鵬是該起重機井架的所有人與管理人。昊鵬作爲施工者,沒有相應資質,而且在安裝起重機井架後不注意安全管理,造成了起重機井架倒塌砸傷人的嚴重後果,應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許立和譚歸作爲房主,建房無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而且選擇明知無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事故發生的後果也有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