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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肅平鍾大伯現年68歲,出事前系某市一家水務公司僱員,工作時間是晚6時到早6時。
去年6月18日早上5時許,鍾大伯像往常一樣將值班室的垃圾掃入畚箕後,到室外倒垃圾。但因雨大路滑,鍾大伯不幸摔倒,頓時疼痛難忍,低頭一看,發現小腿處一根斷骨已奪膚而出,鮮血直往外涌。於是,他爬回到值班室,用辦公室電話向兒子手機撥打了一個求救電話。隨後,兒子將其送入醫院搶救。傷愈後,鍾大伯向公司提出賠償,公司卻以他是在出事當天下午纔給單位打電話、受傷原因不明爲由拒賠。
爲此,我爲鍾大伯提供法律援助。但我有點擔憂:誠如公司所言,證明鍾大伯在上班期間受傷的證據不充分。於是,我決定分兩步補充證據:一邊向法院要求從電信部門調取當天早上5時左右從值班室打出去的電話記錄;一邊向與鍾大伯一起輪流值班的同事瞭解情況。
起訴後,承辦法官給我打來電話,說除固定電話、手機用戶本人可以查詢本人打(發)出去或接收的電話或短信等通訊內容外,根據《電信條例》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外,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電信內容進行檢查。而我這邊對鍾大伯同事的取證也受阻,該同事雖證實當天早上6時左右來接班時,發現辦公桌前有一攤血。但他拒絕出庭作證,也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於是,我立即通知鍾大伯的兒子,讓他通過移動公司查自己的手機通話記錄。萬幸的是移動公司尚保存有鍾大伯的兒子接收鍾大伯辦公室電話的記錄。
開庭時,水務公司以鍾大伯受傷時間、地點、原因不詳等爲由提出抗辯,並拒絕庭前調解。但我提供的通話記錄和一份鍾大伯的兒子與水務公司領導談話時的手機錄音證據能形成證據鏈,在這份錄音證據中,該領導說當時現場監控視頻(沒有保存)中是看到有一個影子出值班室門後向左轉,回到值班室時好像是蹲着進去的。且這個時間與鍾大伯給他兒子打電話的時間基本相符。面對這些證據,庭審結束後,水務公司同意給付鍾大伯9萬元。
僱員在上下班前、上班中,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準備或輔助工作(包括在單位區域內吃飯或如廁中)不小心受傷,均可因工作原因受傷而獲得賠償。但如果事發時無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在場,最好能通過報警形式固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