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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進廠,有着14年工齡的柳奇因爲遲交了幾天病假條,就被炒了魷魚。想到自己在廠裏工作了14年,一條“冷冰冰”的規定就把自己炒了,柳奇將工作單位機械廠告上法庭。近日,二審法院維持了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機械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柳奇賠償金11萬元的裁定。大病初癒就被辭退
2011年9月15日,一張合同解除通知書擺到了柳奇的桌子上,上面寫着因爲柳奇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連續曠工多日,故公司決定強行解除勞動關係。
拿着通知書,柳奇倍感冤枉,大病初癒,自己明明也請了病假,爲什麼說自己曠工?柳奇找到主管討個說法,得到的答案是,依據員工手冊規定,員工病假證明應當在開具後1至2天內遞交主管。柳奇休了6天假卻是等休完假後再交病假證明,根據員工手冊,違反此規定作缺勤曠工處理,無正當理由曠工3天,就屬於嚴重違反管理制度,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現在柳奇曠了6天工,公司按照規定解除與他的勞動關係。
柳奇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定公司賠償柳奇6萬元。柳奇不服仲裁,將案件訴至閔行區人民法院。
被告行爲有所不當
法院認爲,柳奇在2011年9月3日就診,醫院出具了爲期一週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同月5日,柳奇聯繫了相關負責人表示需請病假,這點被告公司並未否定,此時柳奇雖然沒有向公司提交疾病診斷證明書,但並無曠工的主觀故意。
被告作爲用人單位,在決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時,應盡審慎義務,特別是在柳奇已明確告知被告患病的情況下,更需覈實柳奇沒來上班的具體原由,在事後明知柳奇於2011年9月3日至同月9日期間爲醫囑病休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以未履行請假手續視爲曠工爲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係。
據此,法院認定,被告機械製造公司解除與原告柳奇之間勞動關係的行爲有所不當,應承擔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責任。依照勞動合同法,法院判決:被告機械製造公司支付原告柳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萬元。(文中人物爲化名)
通訊員吳一烜
本報記者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