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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吳雲餘珊記者汪清林八十多歲的老人獨自坐公交車,司機遇險急剎車,致使老人在車內跌倒受傷,因受傷引發肺部感染等其他疾病,老人不治身亡。因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老人家屬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審理認爲,當陳貴國乘上公交車時,陳貴國與被告公交公司之間即建立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係,該合同有效。被告公交公司作爲承運人有責任將陳貴國安全運輸到目的地,陳貴國在運輸過程中受傷,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被告公交公司對陳貴國死亡無主觀過錯,故被告公交公司承擔30%的死亡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