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多年來巴黎法律上首次允許女性穿褲子實際上相關禁令早已名存實亡
原來在偉大的時尚浪漫之都法國巴黎,女人是禁止穿褲子的!這條1800年開始生效的法令一直延續至今已有210年。直到近日據英國媒體報道,法國婦女權利部部長娜雅·瓦洛·貝爾卡桑1月31日正式廢除了已有200多年歷史的禁止女性穿褲子的法律。
1月31日,法國婦女權利部部長娜雅·瓦洛·貝爾卡桑正式宣布不得在巴黎逮捕因穿褲子而被視為違法的女性。這項法律規定任何想要“像男人那樣穿褲子”的巴黎女性必須獲得當地警察批准,否則有可能會被拘留。
一直在修改
從未被推翻
盡管曾數次有人試圖廢除這項法律,但都未能成功,部分原因是政府官員認為這項法律實際並未執行,不需要優先處理,而且這也是法國“法律考古”的一部分。
但2012年7月,參議員兼人民運動聯盟保守黨成員艾倫·胡佩特在一項遞給娜雅·瓦洛·貝爾卡桑的公開申請中表示,這項法律的“象征意義”可能會“削弱我們的現代意識”,並請求部長撤銷此項法律。娜雅·瓦洛·貝爾卡桑同意了他的訴求,並在今年1月31日的公開聲明中表示:“法國的憲法及法國對歐洲的承諾書中明確列有男女平等的原則,而這項法令違反了男女平等原則”。
這項禁令之所以針對巴黎是由於法國大革命期間巴黎的革命者進行的“無套褲漢”運動,他們身穿褲子,與穿馬褲(也稱為裙褲)的資產階級形成對照。這次運動中的女性革命者也要求穿褲子,但卻被禁止這麼做。
據報道,該法令起初是由巴黎警察總長提議的,他認為為防止女性著裝和男性趨同,應禁止她們穿褲子上街。到1892年,這一條文有了一絲松動:允許女性牽馬韁繩時穿褲子。這意味著你想要穿褲子,怎麼的也要買匹馬吧。到1909年,法令與時俱進又松動了一些:女性騎單車時可以穿長褲。
巴黎女性
知法犯法
由於這項法律在理論上至今仍然有效,所以如今巴黎大街上可以說到處都是“違法的女人”,而穿長褲執勤的巴黎女警察全部“知法犯法”。這條荒謬的“褲子法”在法國施行了200多年,直到如今仍未通過書面文字正式廢除。
1969年,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全球化運動中,當時的巴黎市政府要求巴黎警察局局長立即廢除這條“不許巴黎女人穿長褲”的法令。然而巴黎警察局局長卻拒絕了這一要求,並回復稱,通過書面文字廢除這條過時的法令是一項“不明智的行為”。
時尚之都巴黎陳規多
2003年,法國“人民運動聯盟”一名右翼議員再次致信當時分管男女平等的法國內閣部長,要求廢除這條荒謬的法令,但那名部長卻回復稱:“停止不用,有時候比修改法律條文進行乾涉更有效。”為了廢除這條荒謬的古老法律,日前,10名法國議員向法國議會聯名遞交了一份議案,要求法國議會修改法律條文,徹底讓這條荒謬的“褲子法”壽終正寢。
事實上,作為世界時尚之都的法國對國民的著裝有著多種規定。2010年時,法國學校開始禁止學生穿破洞褲和未及膝的裙子,這項規定遭到學生們的反對,結果學生們穿著“暴露”服裝向校方抗議的浪潮席卷全國。
世界十大
雷人法律
據稱,這條巴黎禁止女性穿長褲的法律名列“世界十大最荒謬法律”之一。
其他9條“世界最荒謬法律”分別是:
二、在印度尼西亞,對手淫的懲罰是“斬首”;
三、在巴林,一名男醫生只能通過鏡中的影像檢查女患者的生殖器官;
四、在瑞士,男人只有在晚上10時後纔可以不必站著小便;
五、在美國阿拉巴馬州,用布條蒙著眼睛駕駛汽車非法;
六、在美國佛羅裡達州,未婚女性在星期天進行跳傘運動將會坐牢;
七、在美國佛蒙特州,妻子只有獲得丈夫的書面許可後,纔可以佩戴假牙;
八、在意大利米蘭市,任何時候微笑都是合法的,但在葬禮上或醫院探病時除外;
九、在日本,沒有承諾年齡的說法(承諾年齡指少女法律上達到可以自主的年齡,此年齡少女被認為有能力做出承諾);
十、在法國,給一頭豬取名“拿破侖”違法。
原標題:巴黎女郎穿褲子不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