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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公開徵求意見
救助範圍爲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逃逸、未購買交強險、超過交強險限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和喪葬費的墊付,以及對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的救助。
本報訊(記者李棟通訊員交宣)記者昨日獲悉,爲解決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墊付等問題,《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即將出臺。細則擬規定在廣州市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逃逸、未購買交強險、超過交強險限額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醫療費和喪葬費,以及對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可向求助基金申請墊付和救助。
《市實施細則》規定廣州市成立由市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局、衛生局、審計局、物價局、法制辦、信訪局和廣東保監局等單位爲成員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下設市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下稱“市基金辦”)爲基金的日常管理運作機構,由市公安局爲主管部門。目前細則徵求意見稿已發佈,向社會公衆公開徵集意見。
墊付金額:超6萬報請審覈
市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害人經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定的,病情穩定後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的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生局組織審覈。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市衛生局審覈後,由市公安局提請市聯席會議審覈。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額較大的,經市公安局和衛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結算已經發生的搶救費用。
一次性困難救助費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市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救助流程:應無條件搶救傷者
細則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後,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或其家屬)向市基金辦申請墊付費用,市基金辦審覈同意後向醫療機構、喪葬機構等發出同意墊付通知書。傷者送達醫療機構後,醫療機構應先無條件搶救傷者,醫療機構搶救傷者完畢後將有關搶救費用資料報市衛生局審覈。
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或殘疾,因未得到賠償或其他情況,造成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的,當事人(或直系親屬)可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細則規定市基金辦墊付搶救費、喪葬費後,取得向責任人追償的權利;賠償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按規定予以覈銷,但市基金辦保留繼續追償的權利。
資金來源:全部車牌競拍收入
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1.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的專用資金;2.小型汽車號牌號碼競價發放收入扣除競價發放工作有關成本後,全部用於市救助基金;3.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還款義務人追償的資金;4.社會捐贈等。
此外,按上一年度廣州市及花都、番禺、南沙、蘿崗區和從化、增城市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不低於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於救助範疇。
致電:020~83112463
傳真:020-37217241
寫信:郵寄至廣州市天河區華觀路1726號,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510640)。
電郵:發至:sgaj126@126.com
徵求意見:
2月6日~15日
市民可登錄“廣州金盾網”(www.gzjd.gov.cn)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