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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通過官方網站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做出解答。有納稅人諮詢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納稅服務司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裏列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稅。 (2月5日《新京報》)
張貴峯(湖北市民):人們爲避免“因病致貧”而繳納的保險金,無疑沒有任何道理“計徵個稅”。衆所周知,在個稅徵收上,國際通行的一個基本原則正是“居民基本生活費不納稅”。而如果我們承認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乃是一種基本民生權益,爲此繳納的保險金也是一項基本生活費的話,答案自然不言而喻。不難看出,稅務部門所以會認爲“大病醫保金也須計徵個稅”,或許存在這樣一個囿於表面文字的偏頗誤判誤會,誤以爲“基本醫保”就僅僅只是“小病醫保”而不應包括“大病醫保”,甚至誤以爲“大病醫保”乃是一種奢侈性醫保,無關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福祉。
時言平(重慶職員):對個體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課稅,是否合法合理?雖然民衆在情感上也許難以接受,但理性去考究,會發現國稅總局的解釋並無不妥。原因在於,雖然個體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是“救命錢”,卻是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的保障產品,並未納入個人所得稅法裏規定免稅的類別之列。稅務部門依法收稅,合乎法理。
因此,將批判的矛頭純粹地指向稅務部門,恐怕指錯了方向。“救命錢”課稅的問題實質,實爲制度銜接上的失偏。
劉英團(河南法律工作者):個人繳納大病醫療保險金是否應該給予稅收優惠,必須兼顧到稅負的公平性。正如有網友所言,“大病醫保金就是救命錢,你做不到免費醫療,老百姓忍了,你還要打救命錢的主意。”
筆者以爲,企業年金也不是一種普遍繳納的險種,但相關政策已經給予企業繳納部分一定比例的免徵額度優惠。企業給員工繳納年金能免稅,個人繳納大病醫療保險怎麼就不能免稅?張楓逸(河南公務員):如今,“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稅”的消息再次觸動公衆敏感神經。難道救命錢也得交稅?大病臨頭還要雁過拔毛?網絡上對此呈現一邊倒的質疑和反對聲音。其實,這屬於嚴重誤讀。根據《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大病保險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羣衆個人繳費負擔。既然公衆不需要繳費,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納個稅的問題。事實上,“大病醫保須繳個稅”所指的並非大病醫療統籌,而是商業性大病保險。